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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通緝到案後為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傳拘無著,有本院傳票送達回證及拘提報告書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陳恆寬

法 官許必奇

法 官吳佳穎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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