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四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通緝到案後為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傳拘無著,有本院傳票送達回證及拘提報告書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