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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九○四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漢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九○四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丁○○

        乙○○

        丙○○

        賴珮瑜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八二三號、第八七七號),及併案部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號),被告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如左:

主文

丁○○、乙○○、丙○○、賴珮瑜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叁年。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文共捌拾陸枚沒收。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伍年,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文共捌拾陸枚、附表三所示偽造署押叁拾伍枚(簽名肆枚、指印叁拾壹枚)、變造之中華民國國民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方建台(到案後另行審結)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間某日,以月租六萬元代價承租臺北縣永和市○○路一號十五樓之三及同址十五樓之七作為營業處所,並沿用前任承租人公司名稱「昇洋國際有限公司」之名義,自同月二十日起以月薪五萬元聘任之甲○○為業務經理,同年十一月間某日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月薪二萬五千元分別聘任之賴珮瑜、丁○○為電腦行政人員、執行秘書兼會計人員,又於次日以月薪一萬四千元外加按件抽成之條件,聘任乙○○及丙○○為業務人員,方建台之女友黃淑菁(到案後另行審結)則擔任助理。方建台與黃淑菁、甲○○、賴佩瑜、丁○○、乙○○、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黃淑菁指示甲○○等,連續在報紙上刊登「十萬至二十萬、證件融資、輕鬆簡便、每月分期攤還、0000000000」、「分期轉現、十萬元」等小額借款之廣告,招攬不特定之客戶代辦貸款。而由甲○○負責接洽客戶,將客戶基本資料、交由方建台決定借款金額及利息。若欲貸款,則須將適有不符辦理銀行現金卡資格之翁文崇、康金煒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另由檢察官偵辦)見上開貸款廣告與之聯絡,以每件現金卡核撥後之金額抽得一至三成,另加手續費三千元作為對價,翁文崇及康金煒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及同月十五日至上址欲申請代辦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及大眾商業銀行(下稱大眾銀行)之現金卡,而分別交付群等六人均明知未得附表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由方建台打電話至臺北縣永和市○○路附近之印章店,連續偽刻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大小章,再交由賴佩瑜連續偽造翁文崇等如附表一、二所示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之在職證明、軍人證之特種文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薪資條等文件後,由丙○○、甲○○及乙○○再持往土地、大眾銀行、萬泰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土地銀行等七家銀行)向該銀行行員行使,申請辦理現金卡,致使各該銀行之行員陷於錯誤,而同意附表一所示之人申請而交付現金卡,又康金煒經大眾、土地銀行通知,分別由乙○○、丙○○陪同至該銀行領取現金卡,而分別領得八萬元及十五萬元後,支付三萬元及四萬八千元之對價與方建台,致生損害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及土地銀行等七家銀行對銀行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㈡又甲○○曾於九十年十月間,透過跳蚤雜誌廣告,以九千元之代價委由有犯意聯絡之方先生,以換貼甲○○照片之方式變造「胡安靜」之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十五時許,甲○○因涉嫌妨害自由等罪嫌,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內接受訊問時,竟出示上開變造胡安靜之,而後接續於筆錄上按捺指印二十八枚、簽署「胡安靜」署名一次,及於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單(對親友)、逮捕通知(對受逮捕人)上,各捺指印一枚、簽署「胡安靜」署名一次,而偽造胡安靜之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逮捕通知單後,行使交由警方收執,足以生損害於胡安靜及警方偵訊之正確性。

㈢又方建台為逃避通緝及辦理貸款之目的,承前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某日與甲○○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將自己之照片交由方建台,再由方建台連同自己之照片及方文臺、陳德明、翁啟新、黃永順、楊志宏、王國順及許庭達(下稱方文臺等七人)因委託辦理貸款而交付之與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將上開,寄還與方建台該變造之

二、證據:

㈠被告甲○○、丁○○、乙○○、丙○○、賴珮瑜之自白。

㈡證人翁文崇、康金煒等人之證述。

㈢卷附之報紙小廣告影本六紙。

㈣扣案之變造

㈤大眾商業銀行(92)永和簡發字第五四號函、(92)台北發字第六五號函、(92)三重簡發字第四十號函及(92)大同發字第四四號函各一紙在卷足憑。

㈥第一商業銀行一中和字第一百三十五號函一紙附卷。

㈦萬泰商業銀行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泰消金字第○九二九九九○一二六四號函。

㈧卷附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胡安靜」筆錄、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逮捕通知單。

㈨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清單三份及扣案物照片三十二幀。

三、查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係關於當事人服務、能力之證明,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文書;再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係扣繳義務人記載納稅義務人扣繳稅額情形,供申報稅捐之文書,僅需扣繳單位依規定之格式據實填製完整,即屬有效,並不以蓋用申報專用為其生效之要件,故若係冒用他人名義所偽造,亦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丁○○、乙○○、丙○○、賴珮瑜、甲○○等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均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原不符合辦理信用貸款之條件,竟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分別以行使偽造如附表一所示文書之詐騙方式申請貸款、現金卡,致臺灣土地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等七家銀行誤認其條件符合而核准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負責人及上述銀行審核貸款及現金卡之正確性。是核被告甲○○、丁○○、乙○○、丙○○、賴珮瑜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詐欺取財未遂罪、既遂罪。被告甲○○如事實欄㈡、㈢所載犯行,亦該當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等五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既、未遂)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甲○○與「方先生」間就犯罪事實㈡、被告甲○○與被告方建台及姓名年籍綽號不詳之成年男子,就犯罪事實㈢部分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擬;又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甲○○於犯罪事實㈡接續多次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又被告等人所為數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數偽造特種文書之行為、數詐欺既遂、未遂行為間,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等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分別審酌各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乙○○、丙○○、丁○○、賴珮瑜等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等初犯本罪後悔莫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刑之宣告以暫不執刑為適當,爰依法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至被告甲○○前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執行完畢,惟執行後之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經此次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期自新。

三、被告等人所行使偽造之文書,均已持交臺灣土地銀行及大眾銀行等七家銀行持有,已因行使而非屬被告所有,爰不諭知沒收。惟如附表所示一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上偽造之印文及扣案偽造公司大小章一一○組,均屬偽造之印文、印章,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附表三所示「胡安靜」署押,為偽造之署押,亦不問屬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至於被告甲○○與共犯所變造如附表三所示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林漢強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已申請且核發現金卡:
┌──┬───┬─────────┬──────┬───┬────┬───┐
│編號│姓  名│ 被偽造之任職公司 │被偽造之文件│數量  │偽造印文│備 註│
│    │      │                  │            │單位  │(枚)含│(詐欺│
│    │      │                  │            │(張)│大小章  │部分)│
├──┼───┼─────────┼──────┼───┼────┼───┤
│    │      │王格股份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無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        │      │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      │
│  │黃淑芬├─────────┼──────┼───┼────┼───┤
│    │      │惑體國際開發企業有│⑴在職證明  │⑴一  │⑴二    │      │
│    │      │限公司      │⑵扣繳憑單  │⑵一  │        │      │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      │
├──┼───┼─────────┼──────┼───┼────┼───┤
│  │林柏青│金立鑫股份有限公司│⑴在職證明  │⑴二  │⑴四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四  │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商銀)│
├──┼───┼─────────┼──────┼───┼────┼───┤
│  │陳劉金│東良醫療儀器有限公│⑴在職證明  │⑴一  │⑶四    │      │
│    │棕    │司                │⑵扣繳憑單  │⑵一  │        │      │
│    │      │                  │⑶薪資條    │⑶二  │        │      │
├──┼───┼─────────┼──────┼───┼────┼───┤
│  │邱振源│東良醫療儀器有限公│⑵扣繳憑單  │⑵一  │無      │既  遂│
│    │      │司                │            │      │        │(萬泰│
│    │      │                  │            │      │        │商銀)│
├──┼───┼─────────┼──────┼───┼────┼───┤
│  │邱素卿│東良醫療儀器有限公│⑴在職證明  │⑴一  │⑴二    │既  遂│
│    │      │司                │⑵扣繳憑單  │⑵二  │⑶一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一  │        │商銀)│
├──┼───┼─────────┼──────┼───┼────┼───┤
│  │韓海霞│兆碩實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⑴二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⑶二    │      │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      │
├──┼───┼─────────┼──────┼───┼────┼───┤
│  │      │居億企業有限公司  │⑵扣繳憑單  │⑵三  │無      │      │
│    │陳玉鳳├─────────┼──────┼───┼────┼───┤
│    │      │皇強國際股份有限公│⑵扣繳憑單  │⑵一  │⑵二    │既  遂│
│    │      │司                │            │      │        │(萬泰│
│    │      │                  │            │      │        │商銀)│
├──┼───┼─────────┼──────┼───┼────┼───┤
│  │侯兆誠│原隆企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⑴二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⑶六    │      │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      │
├──┼───┼─────────┼──────┼───┼────┼───┤
│  │章幼龍│原隆企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無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        │      │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      │
├──┼───┼─────────┼──────┼───┼────┼───┤
│  │張述乾│長豐彩色印刷有限公│⑴在職證明  │⑴二  │⑴二    │      │
│    │   │司                │⑵扣繳憑單  │⑵一  │⑶二    │      │
│    │      │                  │⑶薪資條    │⑶六  │        │      │
├──┼───┼─────────┼──────┼───┼────┼───┤
│  │吳玉琴│勝吉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無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銀行)│
├──┼───┼─────────┼──────┼───┼────┼───┤
│  │林聰文│亞山資訊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二  │⑴四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二  │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商銀)│
├──┼───┼─────────┼──────┼───┼────┼───┤
│  │顏慧珍│亞山資訊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⑴二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商銀)│
├──┼───┼─────────┼──────┼───┼────┼───┤
│  │翁文崇│松凡實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二  │無      │      │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      │
├──┼───┼─────────┼──────┼───┼────┼───┤
│  │康金煒│松凡實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三  │⑴六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二  │⑶四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六  │        │銀行、│
│    │      │                  │            │      │        │土地銀│
│    │      │                  │            │      │        │行)  │
├──┼───┼─────────┼──────┼───┼────┼───┤
│  │      │松凡實業有限公司  │⑵扣繳憑單  │⑵一  │無      │      │
│    │劉俊良├─────────┼──────┼───┼────┼───┤
│    │      │憲兵二三營三連    │⑴中華民國  │⑴一  │無      │既  遂│
│    │      │                  │軍人身分    │⑶三  │        │(萬泰│
│    │      │                  │⑶薪資條    │      │        │商銀)│
├──┼───┼─────────┼──────┼───┼────┼───┤
│  │蘇清河│龍智電腦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無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二  │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商銀)│
├──┼───┼─────────┼──────┼───┼────┼───┤
│  │陳信輔│龍智電腦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二  │⑴四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三  │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六  │        │銀行、│
│    │      │                  │            │      │        │萬泰商│
│    │      │                  │            │      │        │銀)  │
├──┼───┼─────────┼──────┼───┼────┼───┤
│  │李宗勳│龍智電腦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⑴二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銀行、│
│    │      │                  │            │      │        │萬泰商│
│    │      │                  │            │      │        │銀)  │
├──┼───┼─────────┼──────┼───┼────┼───┤
│  │甲○○│華恆電子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二  │⑴四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三  │⑶二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銀行)│
├──┼───┼─────────┼──────┼───┼────┼───┤
│  │陳春華│協聲企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無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        │      │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      │
├──┼───┼─────────┼──────┼───┼────┼───┤
│  │      │連網電子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無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        │      │
│    │王國順│                  │⑶薪資條    │⑶三  │        │      │
│    │      ├─────────┼──────┼───┼────┼───┤
│    │      │谷泰水電行        │⑵扣繳憑單  │⑵一  │無      │既  遂│
│    │      │                  │            │      │        │(萬泰│
│    │      │                  │            │      │        │商銀)│
├──┼───┼─────────┼──────┼───┼────┼───┤
│  │洪茂榮│萬來股份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無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商銀)│
├──┼───┼─────────┼──────┼───┼────┼───┤
│  │林景芳│萬來股份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⑴二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⑶二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銀行、│
│    │      │                  │            │      │        │萬泰商│
│    │      │                  │            │      │        │銀)  │
├──┼───┼─────────┼──────┼───┼────┼───┤
│  │沈昇君│元甲針織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⑴二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二  │⑶四    │(中國│
│    │      │                  │⑶薪資條    │⑶六  │        │國際商│
│    │      │                  │            │      │        │銀、萬│
│    │      │                  │            │      │        │泰商銀│
│    │      │                  │            │      │        │)    │
├──┼───┼─────────┼──────┼───┼────┼───┤
│  │粟清江│億德旺企業有限公司│⑴在職證明  │⑴二  │⑴二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三  │⑶八    │(萬泰│
│    │      │                  │⑶薪資條    │⑶六  │        │商銀)│
├──┼───┼─────────┼──────┼───┼────┼───┤
│  │張正銓│億德旺企業有限公司│⑴在職證明  │⑴一  │無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        │      │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      │
├──┼───┼─────────┼──────┼───┼────┼───┤
│  │李明童│億德旺企業有限公司│⑵扣繳憑單  │⑵二  │無      │既  遂│
│    │      │                  │            │      │        │(大眾│
│    │      │                  │            │      │        │銀行)│
│    │      ├─────────┼──────┼───┼────┼───┤
│    │      │宏兆工程有限公司  │⑴名片      │⑴一  │⑵一    │      │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一  │        │      │
├──┼───┼─────────┼──────┼───┼────┼───┤
│  │賴彥龍│永綠環境工程有限公│⑴在職證明  │⑴一  │⑴二    │既  遂│
│    │      │司                │⑵扣繳憑單  │⑵三  │⑶二    │(中國│
│    │      │                  │⑶薪資條    │⑶三  │        │國際商│
│    │      │                  │            │      │        │銀、萬│
│    │      │                  │            │      │        │泰商  │
├──┼───┼─────────┼──────┼───┼────┼───┤
│  │陳長和│文永企業有限公司  │⑴在職證明  │⑴一  │⑶二    │既  遂│
│    │      │                  │⑵扣繳憑單  │⑵三  │        │(大眾│
│    │      │                  │⑶薪資條    │⑶五  │        │銀行、│
│    │      │                  │            │      │        │萬泰商│
│    │      │                  │            │      │        │銀)  │
├──┴───┴─────────┴──────┴───┴────┴───┤
│偽造印文合計:八十六枚                                                  │
└────────────────────────────────────┘
附表二:
已申請尚未核發現金卡:
┌──┬───┬──────────┬──────────┬──────┐
│編號│姓  名│被偽造任職公司   │ 行   使   對   象  │備        註│
├──┼───┼──────────┼──────────┼──────┤
│  │翁文崇│松凡實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大眾銀行            │            │
├──┼───┼──────────┼──────────┼──────┤
│  │侯兆誠│原隆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劉俊良│松凡實業有限公司    │大眾銀行           │詐欺未遂    │
├──┼───┼──────────┼──────────┼──────┤
│  │林聰文│亞山資訊有限公司   │大眾銀行           │詐欺未遂    │
├──┼───┼──────────┼──────────┼──────┤
│ │王國順│港龍國際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大眾銀行            │            │
├──┼───┼──────────┼──────────┼──────┤
│  │廖素蓮│勝吉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大眾銀行            │            │
├──┼───┼──────────┼──────────┼──────┤
│ │蔡茹華│長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大眾銀行            │詐欺未遂    │
├──┼───┼──────────┼──────────┼──────┤
│  │劉美珠│協聲企業有限公司    │大眾銀行            │詐欺未遂    │
├──┼───┼──────────┼──────────┼──────┤
│ │陳春華│協聲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大眾銀行            │            │
├──┼───┼──────────┼──────────┼──────┤
│  │吳玉琴│勝吉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賴彥龍│永綠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聯邦銀行            │詐欺未遂    │
├──┼───┼──────────┼──────────┼──────┤
│  │張述乾│長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大眾銀行            │            │
│    │      │                    │第一商銀            │            │
├──┼───┼──────────┼──────────┼──────┤
│  │林明珠│升貿印花實業有限公司│大眾銀行            │詐欺未遂    │
│    │      │                    │萬泰商銀            │            │
├──┼───┼──────────┼──────────┼──────┤
│  │顏慧珍│亞山資訊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大眾銀行            │            │
├──┼───┼──────────┼──────────┼──────┤
│  │邱振源│東良醫療儀器有限公司│台新銀行            │詐欺未遂    │
├──┼───┼──────────┼──────────┼──────┤
│  │張正銓│億德旺企業有限公司  │大眾銀行            │詐欺未遂    │
│    │      │                    │土地銀行            │            │
│    │      │                    │世華銀行            │            │
└──┴───┴──────────┴──────────┴──────┘
附表三:
事實欄㈡、㈢部分應沒收之物:
┌──┬─────────────────────────┬──────┐
│編號│     應沒收物品名稱                               │數 量       │
├──┼─────────────────────────┼──────┤
│  │甲○○、方建台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變造「王國順」之  │一張        │
│    │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甲○○」相片                  │            │
├──┼─────────────────────────┼──────┤
│  │甲○○、方建台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變造「許庭達」之  │一張        │
│    │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甲○○」相片                  │            │
├──┼─────────────────────────┼──────┤
│  │甲○○、方建台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變造「楊志宏」之  │一張        │
│    │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方建台」相片                  │            │
├──┼─────────────────────────┼──────┤
│  │甲○○、方建台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變造「翁啟新」之  │一張        │
│    │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方建台」相片                  │            │
├──┼─────────────────────────┼──────┤
│  │甲○○、方建台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變造「陳德明」之  │一張        │
│    │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方建台」相片                  │            │
├──┼─────────────────────────┼──────┤
│  │甲○○、方建台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變造「方文台」之  │一張        │
│    │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方建台」相片                  │            │
├──┼─────────────────────────┼──────┤
│  │甲○○、方建台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變造「黃永順」之  │一張        │
│    │國民身分證上換貼之「方建台」相片                  │            │
├──┼─────────────────────────┼──────┤
│  │甲○○委託「方先生」,而共同變造之「胡安靜」身分  │一張        │
│    │證上換貼之「甲○○」照片                          │            │
├──┼─────────────────────────┼──────┤
│  │潭美派出所「胡安靜」警訊筆錄上「胡安靜」指印及簽  │指印二十八枚│
│    │名                                                │簽名一枚    │
├──┼─────────────────────────┼──────┤
│  │偽造「胡安靜」權利告知書、逮捕通知、逮捕通知單上「│指印三枚    │
│    │胡安靜」指印及簽名                                │簽名三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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