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丙○○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貳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