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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66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候志融張宏節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66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11條第1 項、第12條第4 項、第13條第1 項及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又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93年10月14日起羈押,嗣並於94年1 月13日延長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自94年2月23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案號:94年執甲字第978 號)在卷可稽,是原羈押原因業已因此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候 志 融

法 官 張 宏 節

法 官 楊 博 欽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66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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