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0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0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叄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