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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趙義德絲鈺雲張江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 義 德

法 官 絲 鈺 雲

法 官 張 江 澤

書記官 吳 健 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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