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