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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潘翠雪楊明佳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38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乙○○○
公訴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分別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93年10月24日、93年10月29日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被告甲○○、具保人乙○○○分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甲○○在本院審理時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被告甲○○及具保人乙○○○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82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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