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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樊季康葉靜芳劉元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九四號、九十三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三六號),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刑保字第九三000五五九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且另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布通緝,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及司法院全國線上查詢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件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靜芳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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