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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高奕驤潘翠雪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立即歸還原告所屬之遊戲帳號支配權,並賠償新臺幣十萬元。

㈡陳述:原告所屬之天堂遊戲帳號(由被告公司所經營)在付費期間,遭被告以修改人物名稱之方式鎖定遊戲內人物及鎖定帳號之方式,導致原告在付費期間無法行使遊戲支配權,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請求被告返還原告遊戲支配權,被告皆未返還,原告當時遊戲帳號內之虛擬寶物價值約計新臺幣六萬元,被告此舉已嚴重損害原告消費者權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請求如訴之聲明。

㈢證據:⑴帳號被鎖定證明。

⑵法務部法檢決字第0三九0三0號函文。

⑶其他被永久鎖定帳號之事實紀錄。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百八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並未經檢察官起訴或被害人提起自訴而有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之情事,業經本院刑事科分案室查明屬實,此有蓋有本院分案室查詢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在卷可稽,是原告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至本件原告如仍認有求償之需而有對本件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必要,猶非不得再行起訴,惟應俟刑事訴訟起訴繫屬於本院後,方得為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奕驤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若美

書記官 廖舜宜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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