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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33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交簡字第33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肇事後於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於警察到場處理時自首表明係肇事者,願接受裁判等部分,應予補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無前科、犯罪之過失程度、情狀、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犯罪後之態度、自首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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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梁 宜 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4年度偵字第4657號
   被   告 乙○○ 男 70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臺北縣永和市○○路○段73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3年10月12日13時5 分許,騎乘車號AVN─
   433 號重機車,明知汽車行駛時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之指示
   ,且知悉臺北縣永和市○○街係單行道,車輛僅能由東往西
   方向行駛,詎能注意而疏未注意,仍貿然逆向由西往東方向
   行駛於和平街,致行近和平街與永和路口時,適有甲○○騎
   乘車號QVH─506 號輕機車沿永和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
   未料及乙○○逆向行駛而受到驚嚇,使甲○○因而人車倒地
   ,並受有腰薦椎挫傷、右腳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二)被害人甲○○之指
   訴,(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及車損照片九幀
   ,(四)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診斷證明書,(五)臺灣
   省臺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3年12月31日北鑑字第
   931843號函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鄭 鑫 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簡  麗  卿
參考法條:刑法第284 條第1 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330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