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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候志融張宏節楊博欽

原告
戊○○
原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
被告
辛○○
被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上列被告辛○○、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候 志 融

                 法 官 張 宏 節

                 法 官 楊 博 欽

                 書記官 曾 美 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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