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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8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80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麻壹包(淨重零點伍参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記載:「扣案之大麻1 包(淨重0.53公克)係第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802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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