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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2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連育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29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88年度毒聲字第2185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6 月23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77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5 年內,另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3年5 月12日15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應扣除93年5 月12日11時20分至93年5 月12日15時許為警查獲拘禁不可能施用毒品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93年5 月12日11時20分許,在友人楊淑君位於臺北市○○○路107 巷90號7 樓之2 住處內為警查獲,經警採集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准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臺灣尖端先進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煙毒、麻藥案件尿液委驗單1紙。

(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毒偵字第7730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該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 件。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獲得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而犯本罪,惟其施用毒品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素行非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憑,犯罪之手段、犯罪後猶飾詞否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連 育 群

書記官 蘇 宥 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297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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