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92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9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088 號)及移請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20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甲○○曾有搶奪、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尚未執行完畢」之記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數量(價值約新臺幣37400 元),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94年度偵字第12087 號),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 項,刑法第56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