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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97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潘長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697號

聲請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鄭錦川
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錦川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錦川因被告甲○○犯妨害自由案件,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3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字第305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送達證書2 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7 月22日桃檢惟壬94執助第755 字第003404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附拘票與報告書等資料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 份以及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楊 馥 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9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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