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4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本案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宣判,且被告確經愛滋病毒感染,亦有臺灣臺北看守所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北所衛字第0九四000七一三六號函可稽,參酌被告供陳須抽血始能檢查是否發病等情,堪認本案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不經被告之聲請,命被告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