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1 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11 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乙○○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306 號、第173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未經許可持有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有違反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其中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下同)86年8 月1 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249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86年12月1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另駁回關於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名,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嗣於89年2 月25日,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而告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89年4 月17日,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89年7 月18日(羈押折抵29日,另有期徒刑3 月部分業於87年9 月28日易科罰金);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88年4月2日 ,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25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89年12月2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而判處有期徒刑7 月,90年2 月8 日判決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90年4 月10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90年10月16日(羈押折抵24日),90年10月12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心生悔悟,竟基於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之概括犯意,自93年7 、8 月(起訴書誤繕為92年12月)間起,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湯城」商場地下一樓,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先後購入原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手槍共4 支,嗣於各約半個月後,再赴同一處所,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分別購入金屬槍管共3 支(起訴書誤繕為4 支)及金屬槍機共2 個,旋未經許可連續於臺北縣泰山鄉○○路○ 段122 巷59號4樓之住處,以換裝槍管、槍機或貫通槍管阻鐵之方式,多次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詳如附表一所示)。又甲○○另於93年7 月至93年9 月間之某日,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湯城」商場地下一樓,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口徑0.45吋之制式子彈7 顆及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可作為煙火藥、底火藥或供土製爆裂物之裝填用之火藥1 包〈原淨重0.67公克,驗餘淨重0.43公克〉(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而未經許可持有之。迨93年9 月13日23時30分許,為警在臺北縣泰山鄉○○路○ 段122巷59號4 樓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及附表五所示之物。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局臺
中機動查緝隊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且有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如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所示之改
造工具(沖頭)、說明書及如附表三編號一、編號二所示之
子彈、火藥足資佐證,又該等槍枝、子彈,經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為鑑定,鑑定結果:「一、送鑑手槍壹枝(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製造
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
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二、送鑑掌
心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仿德
林吉雙管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車通槍管內阻鐵改造而成之改
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
力。三、送鑑克拉克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認係由仿SIG SAUER 廠P22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
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土造金屬槍機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
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四、
送鑑九二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由
仿BERETTA 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
槍機及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
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五、送鑑子彈柒顆,
認均係口徑0.45吋制式子彈,認均具殺傷力。」,此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0月26日刑鑑字第0930191238號槍
彈鑑定書1 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
306 號卷第39頁至第61頁)附卷足憑。又火藥為爆裂物(屬
彈藥種類)之主要組成零件,業經內政部以86年11月24日台
(86)內警字第8670683 號公告在案,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
二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鑑定,鑑定結果:
「一、經檢視為灰黑色粉末一包,含外包裝袋實際毛重為2.
35公克,淨重0.67公克,取0.24公克供鑑驗用罄,餘0.43公
克封妥隨文檢還。二、檢出鋁粉〈AL〉、碳粉〈C 〉、鎂〈
MG〉、硫磺〈S 〉、硝酸鉀〈KNO3〉、硝酸鋇〈BA 《NO3》
2 〉等成分,認係煙火類火藥。」、「煙火類火藥相關說明
資料:一、作用:可作為煙火藥、底火藥或供土製爆裂物之
裝填用。」,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1月10日刑
鑑字第0930196854號鑑定書1 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3年度偵字第17306 號卷第11頁、第12頁)附卷可稽。至
於選任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並無製造可發射子彈具
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之主觀犯意,純粹係基於鑑賞之用
意,又其事前亦不知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子彈具殺傷力云
云;惟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未經許
可製造彈藥罪及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於86年8 月1 日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2499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86年12月10日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刑事判
決撤銷原審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名,判處有期
徒刑6 月,另駁回關於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名,應執行
有期徒刑7 月,嗣於89年2 月25日,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
上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部分)而告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幫助製造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及子彈),於88年4 月
2 日,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25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嗣於89年12月2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
第222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而判處有期徒刑7 月,90
年2 月8 日判決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1 份及判決書查詢資料4 份附卷足憑,被告先前既已親身
經歷長期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訴訟程序,
則其就製造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及持有具殺傷力之子
彈、火藥屬犯罪行為一節,自應較一般人更能知悉及警覺,
詎其仍為上開行為,其有犯罪之認識及意思灼然,前開所辯
自難採信。
二、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
科。
三、查被告甲○○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之犯行,核
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
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被告行為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法條固經修正,並於94年1 月26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0101 號令公布,依法於94
年1 月28日生效,修正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固刪除舊
條例第11條,惟修正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則規
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
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
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
、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
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
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
之。」,是就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
出借、持有、寄藏及意圖販賣而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
之各式槍砲之處罰法條已移至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 條,而本案被告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
改造玩具手槍之犯行,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
條第1 項之規定,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惟若依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規定,其法定刑則係「無期徒刑或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兩相比較
,以修正前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為
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
行為時即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
論處),被告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前
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及製造後之持有行為,均為其製造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多次未經許可,製造
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之行為,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
為之,係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
加重其刑。又被告持有子彈、火藥之行為,則分係犯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修正)之未經許可持有子
彈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 項(未修正)之未
經許可持有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觸犯
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及未經許可持有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未經許
可持有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罪名,自應分論併罰。
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
之犯行,惟該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查被告曾
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86年8 月1 日,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249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86年12月10日,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刑事判決撤
銷原審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
6 月,另駁回關於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名,應執行有期
徒刑7 月,嗣於89年2 月25日,經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
第102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
分)而告確定,刑期起算日期為89年4 月17日,指揮書執行
完畢日期為89年7 月18日(羈押折抵29日,另有期徒刑3 月
部分業於87年9 月28日易科罰金);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於88年4 月2 日,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25
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89年12月28日,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而
判處有期徒刑7 月,90年2 月8 日判決確定,刑期起算日期
為90年4 月10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90年10月16日
(羈押折抵24日),90年10月12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 年內
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案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論以累
犯,並依法加重其刑,就被告所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
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名部分,並遞加之。爰審酌被
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決處刑及執行
,猶不知悔悟仍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社
會所生之潛在危害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罰金刑部分並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就罰金刑部分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及如附表三編號一、編號
二所示之子彈、火藥,均屬違禁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二編號一、編號二所示
之沖頭、說明書,係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未經許可,製造可
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所用之物,且係被告
所有,業據其供明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
定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二十四所示之物,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鑑定,認均無殺傷力,有前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0月26日刑鑑字第0930191238
號槍彈鑑定書1 份足稽,另如附表四編號二十五所示之物,
亦僅係玩具手榴彈,有扣案物品清單1 紙在卷足稽,故均非
屬違禁物,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與被告之本案犯行相涉,故不
予宣告沒收,另如附表五所示之物,被告否認與本案犯行相
涉,復乏證據證明被告所述不實,爰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
4 項、第13條第4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6條、第55條
、第47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陳鴻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月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其他可發
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第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
│編號│槍枝管制編號│ 槍枝型式 │製造方式 │數 量│
├──┼──────┼─────────┼──────┼────┤
│ 一 │0000000000 │仿COLT廠半自動手槍│換裝土造金屬│ 壹枝│
│ │ │製造之玩具手槍(含│槍管 │ │
│ │ │彈匣壹個) │ │ │
├──┼──────┼─────────┼──────┼────┤
│ 二 │0000000000 │仿德林吉雙管手槍製│貫通槍管內阻│ 壹枝│
│ │ │造之玩具手槍(含彈│鐵 │ │
│ │ │匣壹個) │ │ │
├──┼──────┼─────────┼──────┼────┤
│ 三 │0000000000 │仿SIG SAUER 廠P220│換裝土造金屬│ 壹枝│
│ │ │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管及土造金│ │
│ │ │玩具手槍(含彈匣壹│屬槍機 │ │
│ │ │個) │ │ │
├──┼──────┼─────────┼──────┼────┤
│ 四 │0000000000 │仿BERETTA 廠M9型半│換裝土造金屬│ 壹枝│
│ │ │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槍管及土造金│ │
│ │ │手槍(含彈匣壹個)│屬槍機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 量 │ 備 註 │
├──┼──────┼─────────┼───────────┤
│ 一 │沖頭 │ 玖支 │均另以公文封包裝以資識│
│ │ │ │別 │
├──┼──────┼─────────┤ │
│ 二 │說明書 │ 壹本 │ │
│ │(BERETTA) │ │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 量 │
├──┼──────┼─────────┤
│ 一 │口徑0.45吋制│ 柒顆 │
│ │式子彈 │ │
├──┼──────┼─────────┤
│ 二 │火藥 │壹包(原淨重零點陸│
│ │ │柒公克,驗餘淨重零│
│ │ │點肆叁公克) │
└──┴──────┴─────────┘
附表四: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 一 │仿SMITH&WESSON廠SW│ 壹枝│
│ │40F 型半自動手槍外│ │
│ │型製造之玩具手槍 │ │
├──┼─────────┼────┤
│ 二 │仿IMI 廠DESERT EAG│ 壹枝│
│ │LE.50AE 型半自動手│ │
│ │槍外型製造之玩具手│ │
│ │槍 │ │
├──┼─────────┼────┤
│ 三 │仿GLOCK 19型半自動│ 壹枝│
│ │手槍外型製造之玩具│ │
│ │手槍 │ │
├──┼─────────┼────┤
│ 四 │仿WALTHER 廠P99 型│ 壹枝│
│ │半自動手槍外型製造│ │
│ │之玩具手槍 │ │
├──┼─────────┼────┤
│ 五 │仿GLOCK 18C 型半自│ 壹枝│
│ │動手槍外型製造之玩│ │
│ │具手槍 │ │
├──┼─────────┼────┤
│ 六 │仿BERETTA M9型半自│ 壹枝│
│ │動手槍外型製造之玩│ │
│ │具手槍 │ │
├──┼─────────┼────┤
│ 七 │仿BERETTA 93R 型半│ 壹枝│
│ │自動手槍外型製造之│ │
│ │玩具手槍 │ │
├──┼─────────┼────┤
│ 八 │仿BERETTA 廠M92F型│ 壹枝│
│ │半自動手槍外型製造│ │
│ │之玩具手槍 │ │
├──┼─────────┼────┤
│ 九 │仿COLT廠轉輪手槍外│ 壹枝│
│ │型製造之玩具手槍 │ │
├──┼─────────┼────┤
│ 十 │仿INTERDYNAMIC廠KG│ 壹枝│
│ │9 衝鋒槍外型製造之│ │
│ │玩具手槍 │ │
├──┼─────────┼────┤
│十一│仿M11A1 型衝鋒槍外│ 壹枝│
│ │型製造之玩具手槍 │ │
├──┼─────────┼────┤
│十二│仿自動步槍外型製造│ 壹枝│
│ │之玩具空氣長槍 │ │
├──┼─────────┼────┤
│十三│仿COLT AR-15型自動│ 壹枝│
│ │步槍製造之玩具槍 │ │
├──┼─────────┼────┤
│十四│玩具金屬彈匣 │ 陸個│
├──┼─────────┼────┤
│十五│玩具子彈 │ 拾貳顆│
├──┼─────────┼────┤
│十六│玩具金屬彈殼 │叁拾伍顆│
├──┼─────────┼────┤
│十七│子彈外型之實心金屬│貳拾貳顆│
│ │物 │ │
├──┼─────────┼────┤
│十八│雷射指示筆套頭 │ 捌顆│
├──┼─────────┼────┤
│十九│玩具金屬彈頭 │ 拾顆│
├──┼─────────┼────┤
│二十│無殺傷力之子彈 │ 貳顆│
├──┼─────────┼────┤
│二一│空包彈彈殼 │ 貳顆│
├──┼─────────┼────┤
│二二│不具金屬彈頭之空包│ 肆顆│
│ │彈 │ │
├──┼─────────┼────┤
│二三│玩具底火片 │ 壹包│
├──┼─────────┼────┤
│二四│鋼珠 │ 壹瓶│
├──┼─────────┼────┤
│二五│玩具手榴彈 │ 壹個│
└──┴─────────┴────┘
附表五: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 量 │
├──┼──────┼───────┤
│ 一 │刺刀 │ 壹支 │
├──┼──────┼───────┤
│ 二 │鋼珠 │ 壹瓶 │
├──┼──────┼───────┤
│ 三 │鉗子 │ 壹支 │
├──┼──────┼───────┤
│ 四 │氣動扳手頭 │ 壹組 │
├──┼──────┼───────┤
│ 五 │工具組 │ 貳盒 │
├──┼──────┼───────┤
│ 六 │氣動頭 │ 壹支 │
├──┼──────┼───────┤
│ 七 │電子磅秤 │ 叁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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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吸食器 │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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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說明書 │ 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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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鑽臺 │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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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研磨機 │ 貳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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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研磨頭 │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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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風管 │ 壹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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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夾器 │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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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線鋸 │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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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電工刀 │ 壹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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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電動鑽 │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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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瓦斯噴霧器 │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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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固定臺座 │ 壹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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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瓦斯罐 │ 貳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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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塑膠粒 │ 貳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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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螺絲 │ 壹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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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百器構造圖 │ 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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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雜誌 │ 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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