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3 月30日以93年度簡字第111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圓3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於93年4 月26日確定。而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於93年5 月5 日更為竊盜犯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244 號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圓300 元折算1 日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經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更為犯罪乙節,有本院93年度簡字第1112號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44 號判決書各一件在卷可查,是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