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3 月30日以93年度簡字第111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圓300 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於93年4 月26日確定。而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於93年5 月5 日更為竊盜犯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244 號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圓300 元折算1 日確定。爰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經查,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更為犯罪乙節,有本院93年度簡字第1112號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44 號判決書各一件在卷可查,是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7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