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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48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四公克)、吸食器壹組、分裝袋伍只及棉花棒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一至三行「確定」後補充「,復於同月10日釋放出所」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業經觀察、勒戒後,詎仍不思戒除毒癮,非但戕害自己身心,亦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兼衡其智識程度(國中肄業)、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楊 明 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488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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