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8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8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大麻壹包(淨重零點伍参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記載:「扣案之大麻1 包(淨重0.53公克)係第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