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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02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海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02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673號),本院判決如后: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貳拾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於民國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15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48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四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3697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而改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臺上字第69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甲○○所犯前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0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惟被告前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5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部分已先予執行,並於92年3 月4 日出獄,復於93年8 月16日起接續執行前揭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074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現仍執行中,未構成累犯,聲請書誤載甲○○構成累犯)。甲○○於93年1 年15日1 時30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街90號1 樓,因涉嫌施用毒品行為,為警查獲,甲○○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應訊時,接續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乙○○」之簽名及指印等署押共二十七枚,使乙○○本人受有刑事訴追之危險及影響司法機關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均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司法機關。

二、證據:

⑴被告甲○○於偵查時之白自。

⑵證人乙○○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詞。

⑶如附表一、二所示偵訊(調查)筆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筆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同意受搜索同意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逮捕通知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獲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詢問筆錄各一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署押罪(至被告雖於附表一之逮捕通知書上偽造「乙○○」之簽名及指印,惟逮捕通知書純係員警為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及提審法之規定而為,是被告在上開逮捕通知書偽造「乙○○」之簽名及指印,並無任何表明為文書之意,應僅成立偽造署押罪,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295 號判決可資參照,併此敘明)。又被告為警查獲後,於該次查獲後均冒「乙○○」之名應訊,而先後在如附表一至二所示時間、地點偽造署押之行為,均屬一貫犯意接續多次之行為,被告顯係基於單一偽造署押之犯意,復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冒他人之名應訊,而影響司法機關之調查及他人權益,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如附表一至二所示偽造之「乙○○」簽名及指印共二十七枚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1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 海 祥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時   間   │ 地       點        │ 偽造之署押       │
 ├─────┼──────────┼─────────┤
 │93年1 月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 │ 如編號一至六所偽 │
 │15日      │ 和分局秀朗派出所   │ 造之簽名及指印共 │
 │          │                    │ 二十六枚         │
 │          │                    │                  │
 └─────┴──────────┴─────────┘
┌──┬───────────────────────┐
│編號│偽 造 之 署 押                                │
├──┼───────────────────────┤
│一  │偵訊(調查)筆錄上偽造之「乙○○」簽名三枚及指│
│    │印九枚                                        │
│    │                                              │
├──┼───────────────────────┤
│二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筆錄暨扣押筆錄偽造│
│    │之「乙○○」簽名三枚、指印三枚                │
│    │                                              │
├──┼───────────────────────┤
│三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之「│
│    │乙○○」簽名一枚、指印一枚                    │
├──┼───────────────────────┤
│四  │自願同意受搜索同意書偽造之「乙○○」簽名一枚  │
│    │、指印一枚                                    │
├──┼───────────────────────┤
│五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逮捕通知書上偽造之「黃│
│    │錦營」簽名一枚、指印一枚                      │
├──┼───────────────────────┤
│六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獲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上偽造之「乙○○」簽名一枚、│
│    │指印一枚                                      │
└──┴───────────────────────┘
附表二:
 ┌─────┬──────────┬─────────┐
 │時   間   │ 地       點        │ 偽造之署押       │
 ├─────┼──────────┼─────────┤
 │93年1 月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 如編號一所示偽造 │
 │15日      │ 察署               │ 之簽名一枚       │
 │          │                    │                  │
 │          │                    │                  │
 └─────┴──────────┴─────────┘
┌──┬───────────────────────┐
│編號│偽 造 之 署 押                                │
├──┼───────────────────────┤
│一  │詢問筆錄上偽造之「乙○○」簽名一枚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021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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