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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37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237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6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顯係「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374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