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5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258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2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甲○○曾於90年11月7 日因竊盜案件,由本院以90年重簡字第140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90年12月3 日判決確定,並於91年5 月22日執行完畢」。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被告有前開犯罪、科刑及徒刑之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第 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