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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452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45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七四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補充:被告甲○○未依規定報到接受臨時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以上;應適用法條應更正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之罪,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五款,刑法第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452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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