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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92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李釱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92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088 號)及移請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20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甲○○曾有搶奪、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尚未執行完畢」之記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數量(價值約新臺幣37400 元),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部分(94年度偵字第12087 號),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 項,刑法第56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927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