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79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47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AJANG SAE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5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JANG SAE YEE 即甲○○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AJANG SAE YEE 即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著手搜尋財物行竊,尚未得手即遭查獲,為未遂犯,是依刑法第26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並未竊得任何財物,所肇損害尚非嚴重,暨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第26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