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9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聲沒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874 號被告楊馥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合計淨重0.95公克)、第1 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45公克),經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 、2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依此規定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者,限於第1 、2 級毒品等違禁物,始克當之,倘不足以證明係屬第1 、2 級毒品等違禁物,法院自難准予單獨宣告沒收,其理甚屬灼然。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所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355號偵查卷宗之93年度保管字第2688號贓證物品清單所載安非他命4 包(合計毛重1.65公克,合計淨重0.95公克),則遍查聲請之相關偵查案卷,均無該查扣物之鑑驗資料,是該查扣物是否確係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數量是否無誤,均非無疑,要難認前開聲請意旨屬實。從而本件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復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之扣案毒品海洛因1 包,經,鑑定本案送驗之白粉,結果並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有該局93年6 月4 日調科壹字第060008268 號鑑定通知書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355號偵查卷宗第21頁),是無從認定本件扣案之白粉係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