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8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8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