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偵字第一四五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丁俊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809 、1456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乙○○共同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係位於臺北市○○區○○路五○七號一樓采驊童裝行之負責人,與未○○(另行審結)為男女朋友關係,未○○與午○○(原名謝承修,另行審結)為兄弟關係,巳○○(另行審結)則係受僱於未○○。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止,先於電腦網際網路BBS 版KKCITY網站,以投資開設克樂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克樂怡公司」)、銘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采公司」)為名,陸續對壬○○、丙○○、甲○○、戊○○、庚○○、癸○○、寅○、卯○○、申○○、己○○、辰○○、丑○○、子○○等人,佯稱投資克樂怡公司、銘采公司,每月可領高額紅利,如無現金,可代為辦理現金卡、信用卡及銀行信用貸款等方式取得資金後再投資,致壬○○等人陷於錯誤,將身分證件交予未○○。未○○遂與乙○○共同承前開未○○常業詐欺、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申○○、寅○、壬○○、庚○○非采驊童裝行之員工,竟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卡、信用卡或貸款申請書上載稱申○○、寅○、壬○○、庚○○係采驊童裝行之員工,而向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提出各該現金卡、信用卡或貸款申請書,其中寅○、壬○○並由乙○○先後出具在職證明,讓寅○、壬○○持以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申請如附表二所示之台新銀行Yoube預 備金,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壬○○等人確實任職於采驊童裝行,而核發各該銀行之現金卡、信用卡或貸款予壬○○等人,足生損害於如附表二所示銀行對授信管理之正確性;而乙○○明知公司行號與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訂特約商店合約,應以實際消費之簽帳單向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聲請而向發卡銀行請款,竟與未○○承前開常業詐欺、偽造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名義持有人將申辦之現金卡、信用卡、貸款等交予未○○後,由未○○持該等信用卡或偕同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名義持有人至采驊童裝行,以刷卡金額百分之九十一之比例或扣除手續費等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換取現金,乙○○再持各該信用卡名義持有人至采驊童裝行假消費之簽單,向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信用卡銀行請求付款,致該等銀行陷於錯誤,誤認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信用卡名義持有人等人消費為真實,均如數支付共十五萬九千四百零三元予采驊童裝行,足生損害於各該銀行及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名義持有人。嗣後並由午○○、巳○○負責繳付各該信用卡之最低應繳金額,以便渠等能繼續持之行使。未○○等人所得上開款項朋分花用,並恃此以維生,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分別於臺北縣永和市○○路三三九號四樓、臺北市○○區○○路五段一○九號七樓之十、臺北縣土城市○○路○段二一一之三號十樓、臺北縣中和市○○路一八八號三十樓之五等地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列之物。 二、案經己○○、寅○、壬○○、戊○○、庚○○、丙○○、卯○○、癸○○、丑○○、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報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壬○○、丙○○、庚○○、寅○、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相符,並經共犯未○○於警詢中陳述:「乙○○是我女友,他公司開在五分埔(童裝店)。我有持投資人的信用卡至乙○○的店裡刷卡換現金」等語甚明(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六四號偵查卷第十四頁),復有如附表四所示物品扣案,及中華商業銀行南港分行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南港分行094 傳字第0058、0059號函、中華商業銀行台北分行94年6 月24日(94)中銀北字第94148 號函、聯邦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94)聯東台字第0115號函、萬泰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泰營字第09401950198 號、第一商業銀行總行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94)一總消卡財字第06154 號書函、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泰消訴字第09499901509 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北富銀個管字第02859 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民事陳報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北富銀個管字第03068 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401104號函、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九十四)政查字第7110、7113、7118、7119、7120、7121、7122號函、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94)聯信卡字第0502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500000221 號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1 月27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500000221 號函各一件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明知其並無商品、勞務等消費之行為,仍將此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業務上所保管之信用卡簽帳單及「采驊童裝行」簽帳單,並以此不實之信用卡簽帳單以電磁紀錄方式向無支付該借款義務之台新銀行詐取財物,未○○、午○○等人並恃以為生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乙○○以一行為而同時製作據以申請款項之不實之信用卡簽帳單及「采驊童裝行」簽帳單,雖構成業務登載不實之電磁記錄之準文書罪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但其所侵害之法益同一,係屬法規競合之吸收關係,不再論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罪;又被告乙○○連續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乙○○與未○○二人間,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常業詐欺取財之行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同案之被告未○○關於製作業務上不實之準文書進而行使之行為,雖非從事前揭業務之人而無該特定關係,然因其與有此特定關係之被告乙○○共同實施,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應以共犯論之。又被告乙○○所犯之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均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又被告乙○○所犯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事項之電磁紀錄準文書、常業詐欺取財罪等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假藉「假消費、真刷卡,貸現金」方式圖牟厚利,將持卡人可能之呆帳損失風險轉嫁予發卡之金融機構承受,戕害金融信用交易及社會經濟秩序,惟念其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素行良好,且係為男友未○○始觸犯本件犯行,而犯後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其因一時貪慾圖便,為了男友未○○而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惟經營采驊童裝行有正常職業,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四、至扣案之同案共犯未○○所使用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工表、克樂怡有限公司投資契約書、行動電話,均係被告未○○所有,且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惟該等行動電話之SIM 卡門號仍屬電話公司所有,故該等電話所使用之SIM 卡,爰不予宣告沒收。此外,其他扣案物品,尚難認係被告乙○○及其他同案共犯所用以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又偽造之寅○、壬○○之采驊童裝行在職證明書,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均已提出於台新銀行,而不屬於被告所有,亦不予宣告沒收。另關於壬○○、丙○○、庚○○等人以假消費、真貸款之消費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及顧客存根聯部分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均未扣案,又非違禁物,為避免日後執行困難,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麗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品 名│數 量│備 註│├──┼──────────┼────┼───────┤│一 │分工表 │壹張 │ │├──┼──────────┼────┼───────┤│二 │克樂怡有限公司投資契│壹本 │ ││ │約書 │ │ │├──┼──────────┼────┼───────┤│三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不含SIM卡) ││ │ │ │ │├──┼──────────┼────┼───────┤│四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不含SIM 卡)││ │ │ │ ││ │ │ │ │├──┼──────────┼────┼───────┤│五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不含SIM卡) ││ │ │ │ │└──┴──────────┴────┴───────┘附表二:偽稱任職於采驊童裝者 ┌──┬───┬──────┬──────┬─────────┬─────┬──────┐ │編號│申請人│銀 行│申請資料 │偽 稱 職 業 │銀行核發卡│申請人被詐欺│ │ │ │ │ │ │號 │金額 (新臺幣│ │ │ │ │ │ │ │) │ ├──┼───┼──────┼──────┼─────────┼─────┼──────┤ │一 │申○○│中華商業銀行│麥克現金卡申│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0000000000│陸萬元 │ │ │ │南港分行 │請書 │員 │5300號現金│ │ │ │ │ │ │ │卡 │ │ │ │ ├──────┼──────┼─────────┼─────┼──────┤ │ │ │美商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采驊童裝行門市 │0000000000│清償完畢(使│ │ │ │台北分行 │ │ │903400號VI│用循環利息方│ │ │ │ │ │ │SA透明卡 │式消費) │ │ │ ├──────┼──────┼─────────┼─────┼──────┤ │ │ │大眾銀行 │大眾MUCH現金│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 │ │ │ │ │ │卡申請書 │員 │ │ │ ├──┼───┼──────┼──────┼─────────┼─────┼──────┤ │二 │寅○ │聯邦商業銀行│國民現金卡申│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0000000000│拾貳萬元 │ │ │ │東台北分行 │請書 │ │70104號現 │ │ │ │ │ │ │ │金卡 │ │ │ │ ├──────┼──────┼─────────┼─────┼──────┤ │ │ │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0000000000│捌萬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 │ │9號現金卡 │ │ │ │ ├──────┼──────┼─────────┼─────┼──────┤ │ │ │大眾商業銀行│大眾MUCH現金│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0000000000│肆萬元 │ │ │ │ │卡申請書 │ │9號現金卡 │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Yoube預備金 │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0000000000│拾伍萬元 │ │ │ │銀行股份有限│申請書 │ │466號現金 │ │ │ │ │公司 │ │ │卡 │ │ │ │ ├──────┼──────┼─────────┼─────┼──────┤ │ │ │美商花旗銀行│白金信用卡申│采驊童裝門市人員 │0000000000│清償完畢(使│ │ │ │ │請書 │ │048603號新│用循環利息及│ │ │ │ │ │ │白金MASTER│零利金方式消│ │ │ │ │ │ │卡 │費《即信用卡│ │ │ │ │ │ │ │額度內才可借│ │ │ │ │ │ │ │款,日後分期│ │ │ │ │ │ │ │攤還》) │ ├──┼───┼──────┼──────┼─────────┼─────┼──────┤ │三 │壬○○│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0000000000│已清償完畢 │ │ │ │股份有限公司│貸款申請書(│ │07號 │ │ │ │ │ │George &Mary│ │ │ │ │ │ │ │現金卡) │ │ │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萬利週轉金申│采驊童裝行店員 │萬利週轉金│壹萬玖仟柒佰│ │ │ │銀行股份有限│請書暨約定書│ │ │貳拾捌元 │ │ │ │公司 │ │ │ │ │ │ │ ├──────┼──────┼─────────┼─────┼──────┤ │ │ │大眾銀行 │大眾MUCH現金│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0000000000│貳萬零肆佰貳│ │ │ │ │卡申請書 │店員 │40號現金卡│拾元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Yoube預備金 │采驊童裝行門市銷售│0000000000│肆萬玖仟捌佰│ │ │ │銀行股份有限│申請書 │ │7366號現金│伍拾玖元 │ │ │ │公司 │ │ │卡 │ │ │ │ ├──────┼──────┼─────────┼─────┼──────┤ │ │ │美商花旗銀行│白金信用卡申│采驊童裝有限公司門│0000000000│拾伍萬貳仟貳│ │ │ │ │請書 │市人員 │1號新白金 │佰柒拾柒元 │ │ │ │ │ │ │MASTER卡 │(使用循環利│ │ │ │ │ │ │ │息方式消費)│ ├──┼───┼──────┼──────┼─────────┼─────┼──────┤ │四 │庚○○│美商花旗銀行│白金信用卡申│采驊童裝行門市 │0000000000│拾萬零柒佰肆│ │ │ │ │請書 │ │0000000號 │拾肆元(使用│ │ │ │ │ │ │新白金VIS │循環利息及零│ │ │ │ │ │ │卡 │利金方式消費│ │ │ │ │ │ │ │) │ └──┴───┴──────┴──────┴─────────┴─────┴──────┘ 附表三:前往采驊童裝行假消費真刷卡者 ┌──┬──────┬────────┬─────────┬────────┐ │編號│信用卡持有名│信用卡卡號、種類│假消費之刷卡金額 │備 註│ │ │義人 │ │ │ │ ├──┼──────┼────────┼─────────┼────────┤ │一 │己○○ │美商花旗銀行5555│伍萬零壹佰叁拾伍元│已清償完畢(使用│ │ │ │00000000000000號│(即37635元+2000 │循環利息方式消費│ │ │ │新白金MASTER卡 │元+10500元) │) │ │ │ │ │ │ │ ├──┼──────┼────────┼─────────┼────────┤ │二 │戊○○ │美商花旗銀行4311│叁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已清償完畢(使用│ │ │ │000000000000號新│ │循環利息及零利金│ │ │ │白金VISA卡 │ │方式消費) │ │ │ ├────────┼─────────┼────────┤ │ │ │台新銀行VISA普卡│捌仟伍佰捌拾捌元 │已清償完畢 │ │ │ │ │ │ │ ├──┼──────┼────────┼─────────┼────────┤ │三 │卯○○ │美商花旗銀行4311│玖仟叁佰貳拾元 │同編號二 │ │ │ │000000000000號新│ │ │ │ │ │白金VISA卡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肆萬肆仟壹佰叁拾元│ │ │ │ │000000000000000 │(即21580元+2255 │ │ │ │ │號信用卡 │0元) │ │ ├──┼──────┼────────┼─────────┼────────┤ │四 │丙○○ │第一商業銀行4541│壹萬壹仟叁佰捌拾元│ │ │ │ │000000000000號信│(即9800元+1580元│ │ │ │ │用卡,於九十三年│) │ │ │ │ │八月四日轉卡卡號│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號信用卡 │ │ │ ├──┴──────┼────────┴─────────┴────────┤ │總共金額(新臺幣) │拾伍萬玖仟肆佰零叁元 │ │ │ │ └─────────┴───────────────────────────┘ 附表四: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查獲地點 │├──┼──────────┼────┼───────┤│一 │寅○之現金卡、金融卡│十張 │臺北縣永和市永││ │、信用卡 │ │貞路339號4樓 │├──┼──────────┼────┼───────┤│二 │陳美智之信用卡 │一張 │同上 │├──┼──────────┼────┼───────┤│三 │癸○○之現金卡、信用│六張 │同上 ││ │卡、金融卡 │ │ │├──┼──────────┼────┼───────┤│四 │羅雯馨之信用卡 │三張 │同上 │├──┼──────────┼────┼───────┤│五 │辛○○之現金卡、金融│五張 │同上 ││ │卡、信用卡 │ │ │├──┼──────────┼────┼───────┤│六 │丑○○之現金卡 │二張 │同上 │├──┼──────────┼────┼───────┤│七 │王儷穎之現金卡交易明│一張 │同上 ││ │細 │ │ │├──┼──────────┼────┼───────┤│八 │丙○○之現金卡、金融│九張 │同上 ││ │卡、信用卡 │ │ │├──┼──────────┼────┼───────┤│九 │丁○○之金融卡、現金│四張 │同上 ││ │卡 │ │ │├──┼──────────┼────┼───────┤│十 │張皓程之現金卡 │一張 │同上 │├──┼──────────┼────┼───────┤│十一│卯○○之信用卡、現金│四張 │同上 ││ │卡 │ │ │├──┼──────────┼────┼───────┤│十二│壬○○之金融卡、現金│二張 │同上 ││ │卡 │ │ │├──┼──────────┼────┼───────┤│十三│謝靜筠之板信銀行存摺│一本 │同上 ││ │ │ │ │├──┼──────────┼────┼───────┤│十四│子○○之現金卡 │一張 │同上 │├──┼──────────┼────┼───────┤│十五│房屋租賃契約書 │一本 │同上 │├──┼──────────┼────┼───────┤│十六│分工表 │一張 │同上 │├──┼──────────┼────┼───────┤│十七│克樂怡有限公司投資契│一本 │同上 ││ │約書 │ │ │├──┼──────────┼────┼───────┤│十八│丙○○之房屋租賃契約│一本 │同上 ││ │書 │ │ │├──┼──────────┼────┼───────┤│十九│大都會國際商務中心股│一本 │同上 ││ │份有限公司租賃契約書│ │ │├──┼──────────┼────┼───────┤│二十│銘采股份有限公司之存│一本 │同上 ││ │摺 │ │ │├──┼──────────┼────┼───────┤│二一│丙○○之板信銀行存摺│一本 │同上 ││ │(含金融卡) │ │ │├──┼──────────┼────┼───────┤│二二│謝依芬之板信商銀存摺│一本 │同上 ││ │(含金融卡) │ │ │├──┼──────────┼────┼───────┤│二三│蕭雁蓉之玉山銀行存摺│一本 │同上 ││ │(含金融卡) │ │ │├──┼──────────┼────┼───────┤│二四│丁○○之玉山銀行存摺│一本 │同上 │├──┼──────────┼────┼───────┤│二五│李欣怡之遠東商銀存摺│一本 │同上 │├──┼──────────┼────┼───────┤│二六│克樂怡有限公司之遠東│一本 │同上 ││ │商銀存摺 │ │ │├──┼──────────┼────┼───────┤│二七│寅○之遠東商銀存摺 │一本 │同上 │├──┼──────────┼────┼───────┤│二八│寅○之日盛商銀存摺 │一本 │同上 │├──┼──────────┼────┼───────┤│二九│銘采股份有限公司大印│一顆 │同上 │├──┼──────────┼────┼───────┤│三十│陳智美之印章 │一顆 │同上 │├──┼──────────┼────┼───────┤│三一│戊○○之印章 │一顆 │同上 │├──┼──────────┼────┼───────┤│三二│己○○之印章 │一顆 │同上 │├──┼──────────┼────┼───────┤│三三│壬○○之印章 │一顆 │同上 │├──┼──────────┼────┼───────┤│三四│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 │同上 │├──┼──────────┼────┼───────┤│三五│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 │同上 │├──┼──────────┼────┼───────┤│三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 │同上 │├──┼──────────┼────┼───────┤│三七│遠東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同上 ││ │00000000000000號) │ │ │├──┼──────────┼────┼───────┤│三八│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同上 ││ │00000000000000號) │ │ │├──┼──────────┼────┼───────┤│三九│日盛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同上 ││ │00000000000000號) │ │ │├──┼──────────┼────┼───────┤│四十│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同上 ││ │00000000000000號) │ │ │├──┼──────────┼────┼───────┤│四一│遠東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同上 ││ │0000000000000號) │ │ │├──┼──────────┼────┼───────┤│四二│授權委任管理書、契約│一本 │同上 ││ │書、解約書、同意書 │ │ │├──┼──────────┼────┼───────┤│四三│存摺 │十二本 │臺北縣土城市中││ │ │ │央路2 段211 之││ │ │ │3 號10樓 │├──┼──────────┼────┼───────┤│四四│金融卡 │七張 │同上 │├──┼──────────┼────┼───────┤│四五│支票簿 │一本 │同上 │├──┼──────────┼────┼───────┤│四六│支票送款簿 │一本 │同上 │├──┼──────────┼────┼───────┤│四七│匯款單 │二十張 │同上 │├──┼──────────┼────┼───────┤│四八│契約書 │十二份 │同上 │├──┼──────────┼────┼───────┤│四九│記事本 │四本 │同上 │├──┼──────────┼────┼───────┤│五十│身分證影本 │九張 │同上 │├──┼──────────┼────┼───────┤│五一│信用卡帳單 │五張 │同上 │├──┼──────────┼────┼───────┤│五二│行動電話 │一支 │同上 │├──┼──────────┼────┼───────┤│五三│SIM卡 │一張 │同上 │├──┼──────────┼────┼───────┤│五四│印章 │三個 │同上 │├──┼──────────┼────┼───────┤│五五│投資人基本資料 │二份 │同上 │├──┼──────────┼────┼───────┤│五六│營利事業登記證 │一張 │同上 │├──┼──────────┼────┼───────┤│五七│花旗銀行信用卡(4311│一張 │臺北縣中和市景││ │000000000000號) │ │平路188 號30樓││ │ │ │之5 │├──┼──────────┼────┼───────┤│五八│丑○○汽車動產擔保契│一份 │同上 ││ │約書 │ │ │├──┼──────────┼────┼───────┤│五九│房屋租賃契約書 │一本 │同上 │├──┼──────────┼────┼───────┤│六十│吳怡蒨之克樂怡有限公│一本 │同上 ││ │司投資契約書 │ │ │├──┼──────────┼────┼───────┤│六一│蕭雁蓉之花旗銀行信用│一張 │臺北縣永和市永││ │卡(0000000000000000│ │貞路339號4樓 ││ │號) │ │ │├──┼──────────┼────┼───────┤│六二│癸○○之家樂福信用卡│一張 │同上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六三│日盛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臺北市○○○路││ │00000000000000號) │ │1段329巷16號前│├──┼──────────┼────┼───────┤│六四│玉山銀行信用卡(4579│一張 │同上 ││ │000000000000號) │ │ │├──┼──────────┼────┼───────┤│六五│漢神百貨信用卡(4563│一張 │同上 ││ │000000000000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