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5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蔡錦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948、15544 、155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1、2所示的物品都沒收。 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1、2所示的物品都沒收。 事 實 一、戊○○與乙○○係夫妻關係,而戊○○與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小吳」的成年男子則係朋友關係。他們都明知「SK-Ⅱ」的商標圖樣,係美商寶鹼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商標註冊號數:第879198號,專用權期限:自民國89年1 月16日起至92年9 月30日止,核准延展期限:自92年10月1 日起至102 年9 月30日止),取得商標專用權,並於89年5 月9 日起即專屬授權臺灣寶僑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寶僑公司)使用,均指定使用於化妝品、潤唇膏、護唇調節乳液、護膚粉餅、粉底液、潤膚膏、乳液(霜)、皮膚淨白膏、面膜、護膚膜、皮膚保養液、清潔霜(液)、收斂液、眼部面膜、眼部用霜、乳液(膏)、皮膚及身體按摩霜、肥皂、香水(香料)、香精油、潔齒劑、洗髮精、潤髮乳、頭髮定型液、護髮劑、染髮劑、人體用肥皂、非人體用肥皂等類的專用商品,現都仍在專用期間,沒有經商標專用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圖樣,也不得販賣仿冒前開商標的商品。詎戊○○、乙○○與綽號「小吳」的成年人,見臺灣寶僑公司生產的「SK-Ⅱ」系列化妝品在臺灣地區銷售情況甚佳,認為有利可圖,且明知寶僑公司並沒有授權他們製造該系列的外包裝盒、標貼、瓶身、瓶帽、封套、說明書等等物件,而且那些商品等的外包裝上標示的標貼、內附的說明書都是為偽造的私文書,外包裝上標示的條碼則為偽造的準私文書,他們竟然自民國86年間不詳的日期開始起,基於仿冒商標商品、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的一貫性概括犯意,由戊○○、「小吳」在我國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分別委託了不知情的林炳森及其他第三人製造外包裝盒、標貼、瓶身、瓶帽、封套、說明書等物件,再由戊○○在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112 號5 樓的倉庫,配備有封口機、充填機、噴碼機、遠紅外線收縮膜包裝機等機器,再自大陸廈門地區向不知情的溫燦煌購得化妝品原料,由乙○○及不知情的己○○負責製造面膜部分,戊○○則負責在前開地點進行產品配製及包裝成品等相應的工作,再由戊○○、乙○○共同對外出售,分別售予庚○○、「甲○」,以及其他不詳的人,而意圖使人誤信為這些物品是屬於真品而購買,並因而行使了上述的私文書等,以這種方法侵害了臺灣寶僑公司的商標專用權,足以生損害於臺灣寶僑公司,以及不特定的大眾暨他人的權益等,於93年1 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經警持憑搜索票在上址及臺北縣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 【除編號53、54外】、2 所示的物品。 二、戊○○、乙○○復明知「Christian Dior」的商標圖樣,係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商克莉絲汀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商標號數:第743953號,專用權期限:自86年1 月16日起至99年4 月30日止),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指定使用於香水類的專用商品,現都還在專用期間,沒有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圖樣,也不得販賣這些商品。詎戊○○、乙○○也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的成年人所販賣的「Christian Dior」香水,係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圖樣的商品,屬於仿冒的商品,竟然也意圖營利,而承接了上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的一貫性概括的犯意,以不詳的代價,向上述不詳的成年人購入仿冒的「Christian Dior」香水後,自不詳的時間起,由戊○○、乙○○在其上述住處共同對外出售,意圖使人誤信為真品而購買,以此方法侵害法商克莉絲汀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嗣於93年1 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及臺北縣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 編號53、54所示仿冒的「Christian Dior」香水共128 瓶(含樣本)。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乙○○2 人,固然都不否認有在起訴書所記載的時間、地點分別經查獲的扣案物品暨其數量,但是都矢口否認該查扣的物品為他們2 人所有及製造等公訴所指涉的全部犯行。 ㈠、被告戊○○辯稱略以:我沒有製造、販賣,有幫小吳去中和市○○路的泓展國際有限公司領貨。小吳是在大陸認識的朋友做化妝品的,全名我不曉得。小吳有我的手機號碼。貨到的時候,貨品包裝上有我的名字「阿炳」,手機號碼也在上面,泓展公司會通知我。小吳委託我在臺灣幫他找房子當倉庫,幫小吳領貨前後陸陸續續大約10個月,收貨人都是阿炳,由我去領貨,領來就放在貴興路112 號5 樓鄰居的房子,我住在樓上114 號6樓 ,小吳回來會自己處理。小吳有付我車馬費,1 個月1 萬多;有些東西跟我沒有關係,我沒有買賣、生產,只幫人家看倉庫、領貨、寄貨等云云為自己作出了辯解。㈡、被告乙○○辯稱略以:我沒有製造,也沒有販賣,只是單純家庭主婦,只有承租房子,租房子的事,我先生說他朋友要承租,請我幫他找,我們家樓下剛好有房子要出租,要租來做什麼,我沒過問,我先生只是說:要小小一間擺放東西。我不知道送貨單為何有我名字,戊○○說他的朋友要租房子,是伊代為承租,其他的伊都不知情;沒有參與生產、製造、販賣、偽造文書等云云,也為自己作出了以上的辯解。 ㈢、被告2 人的共同選任辯護律師先以:扣案的化妝品等物及外包裝盒、標貼、瓶身、瓶帽、封套、說明書都是為小吳所有,不是被告2 人製造及所有,也沒有對外出售行為,被告戊○○沒有從事產品配製及包裝成品。被告乙○○沒有從事製造SK- Ⅱ面膜,乙○○、己○○所摺的面膜,不是扣案的SK- Ⅱ面膜,即橢圓形面膜,乃圓形的伊嫩面膜。戊○○也沒有向王財興有限公司購買用以製造SK- Ⅱ產品所用的瓶罐等物,也沒有偽造或行使標貼、說明書、外包裝上標示的條碼等偽造、行使私文書、準私文書的行為。被告2 人也沒有販賣Cristian Dior香水行為,也沒有販賣SK- Ⅱ產品予庚○○、化名甲○的買賣行為。扣案封口機、充填機、噴碼機、遠紅外線收縮膜包裝機等機器不是被告戊○○所有、配備。被告2 人沒有委託林炳森及其他第3 人製造SK- Ⅱ外包裝盒、標貼、瓶身、瓶帽、封套、說明書等的行為,也沒有付款行為。被告戊○○沒有向溫燦煌購買化妝品原料的行為提出爭執,進一步則以:被告戊○○僅有介紹朋友向王財興有限公司購買東西,不曾向王財興有限公司購買用以製造SK- Ⅱ等產品所用的瓶罐。證人庚○○係向大陸地區的小吳訂購SK- Ⅱ產品,託被告戊○○將貨款轉交小吳,貨款金額係裝於信封內,戊○○不知其數量。扣案物品全部係由小吳委由吳弘彬的泓展國際有限公司進口轉交戊○○。溫燦煌、林炳森的證言:均證明被告戊○○沒有購料或付款的行為。SK- Ⅱ公司所生產的面膜為橢圓形面膜,不含珍珠紙,扣案的面膜亦為橢圓形面膜,不含珍珠紙;與乙○○、江己○○偵查中所稱所摺的面膜不同類型,乃圓形的伊嫩面膜,並另含珍珠紙等,並以乙○○93年初應被告戊○○之要求,幫忙由其兄長林炳聰負責的寰宇實業有限公司的「伊嫩」牌面膜趕出貨,故兼差作幾天摺面膜的工作,不曾為小吳摺SK- Ⅱ面膜,也不知小吳的SK- Ⅱ有仿冒商標情事。被告乙○○固於調查筆錄中稱有在製造等語,惟查被告乙○○自臺北縣調查站搜索至返回調查站製作筆錄,已有10幾小時,精神已有不濟,又其因不知所摺面膜的商標為何,且想有摺面膜大概就是製造,才於筆錄中稱有在製造,被告乙○○在調查筆錄之陳述,並非真實等,結論以被告2 人沒有公訴所指的犯行為其2 人作出辯護。 二、本院認定被告2 人,有公訴所指犯行的證據暨得心證的理由,說明如下: ㈠、按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外的言詞或書面陳述,雖然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但參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6 款、第166 條之2 的規定,以及行使反詰問時,容許以陳述人先前不一致的陳述作為證據的法理,並非不得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的證明力,合先作出證據採酌適法性判斷的闡釋。 ㈡、關於被告戊○○供述部分: 1、先以:‧‧‧搜索臺北縣板橋市○○路112 號5 樓及112 、114 號6 樓及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31 5 巷4 號6 樓等處,你是否親自在場陪同?對搜索過程有無意見?財物有無短少?)我在場,對搜索過程無意見,財物無短少。臺北縣調查站於前開搜索現場查扣違反商標法的仿冒SK-Ⅱ產品及相關資料後,我有收到貴站交付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目錄表1 份。臺北縣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是我實際住居所。(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 至5 ,前開物品均係仿冒SK-Ⅱ美白面膜等產品,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是我大陸朋友「小吳」寄放在我那裡,名字不知,‧‧‧。他是臺灣人,這批物品他已寄放在我那裡2 年多。(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6 ,此係通訊錄,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我不知這通訊錄是誰的,上面的字不是我也不是我太太乙○○的筆跡,但上面的電話都是我朋友的電話沒錯。(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7 ,此係仿冒SK-Ⅱ各類產品包裝,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是我朋友「小吳」寄放在我那裡。(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8 ,此係送貨單(客戶乙○○),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是我朋友請我幫忙要我送到大陸去的東西,因為我常不在家,所以我朋友就拿到我家去。(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9 ,此係仿冒SK-Ⅱ各類產品,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那是「小吳」在香港買的真品,放在我家裡。(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0,此係傳真送貨單(戊○○),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這是「小吳」的東西,我只是在臺灣幫他收貨。(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1,此係化妝品合作方案明細表,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在大陸上海的一位朱先生,以前跟我合作在大陸中僑百貨開設化妝品門市,這是我們之前合作的方案明細。(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2,此係估價單,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這是「小吳」留下的估價單。(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3,此係傳真貨單,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這是「小吳」的朋友91年在深圳傳過來給我。(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4,此係手寫貨單,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這是「小吳」叫我傳真給大陸李先生的資料。(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5,此係貨物價格表,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這是「小吳」留下的資料。我不知做何用。【以上是調查單位就於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所查扣的物品逐一釐清的說明】; 2、又以:(提示板橋市○○路112 號5 樓查扣的扣押物清單,此係仿冒SK-Ⅱ產品、製作仿冒SK-Ⅱ產品的零組件、原料及製作機具,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是「小吳」所有,小吳他自己也有鑰匙,我不知小吳這些東西是做何用。(本站於前址亦查扣仿冒CD香水,為何人所有?用途?)那也是小吳所有,我不知他要做何用。(提示中和市○○路○ 段315 巷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清單,主要 係各類仿冒SK-Ⅱ產品,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這是「小吳」去我公司丟給我的樣品,我不當一回事,把它丟在一邊【以上是調查單就位於另一處所搜索查扣物品釐清的說明】;(臺北縣板橋市○○路112 號5 樓係何人向屋主宋長舜承租?每月租金?是否訂定租約?)是小吳委託我,我再找我太太向屋主承租。每個月租金好像是11,000元。(你稱係小吳委託你承租板橋市○○路112 號5 樓,能否提出證據?)屋主知道,他可證明。(你前稱常替小吳在臺收貨或寄貨,是否表示小吳時常不在臺灣?小吳約多久回臺一次?)他確實常不在臺灣,約2 至3 個月才回臺一次。臺北縣板橋市○○路11 2號5 樓平日沒有人管理。(本站今日前往板橋市○○路112 號5 樓執行搜索時,是否你本人持鑰匙將該址大門打開,讓本站人員入內搜索?)是。我有鑰匙是因為屋主要將該屋出售,故多給我1 把鑰匙,以便有人來看房子時,就由我太太會同屋主帶客人去看屋。調查站查扣的仿冒品都是小吳的。我原本是峻宇有限公司負責人,但峻宇公司已轉售出去。(你稱今日於板橋市○○路112 號5 樓查扣的仿冒SK-Ⅱ產品等物均係小吳所有,則本站於你住所【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及你辦公處所【中和市○○路○ 段315 巷4 號6 樓】執 行搜索時,為何仍扣得仿冒SK-Ⅱ等產品?)在我家裡及辦公處所遭查扣的物品都是小吳拿來的,因數量很少,且我跟他不同行業,所以我也不當回事,把它丟一邊。(之前提示在板橋市○○路112 、11 4號6 樓查扣編號10的傳真送貨單內頁資料顯示,署名溫燦煌之人向峻宇-林先生請款,請款原因係92年12月18日出售化妝水及乳液,該內頁資料所示意思為何?)因為溫燦煌賣給我一桶一桶的化妝水及乳液,而這個東西即為調查站在板橋市○○路11 2號5 樓所查扣的物品,所以溫燦煌才向我請款。(你向溫燦煌購買化妝水、乳液用途?)溫燦煌在廈門開設化妝品公司,小吳跟溫燦煌訂購這批物品後,因小吳不在台灣,就請溫燦煌把請款單傳到我家裡,再由我把請款單交給小吳。我不清楚小吳訂購這批物品送到板橋市○○路112 號5 樓係做何用途。大概是用來生產調查站查扣的仿冒SK-Ⅱ產品。據我所知,前開化妝水及乳液大概可以保存2 年。(小吳既在大陸,為何不叫溫燦煌把化妝水及乳液直接送到大陸,而送到板橋市○○路112 號5 樓?)因為溫燦煌的化妝品工廠在廈門,大陸方面有規定,如果在當地進行來料加工,須有一定比例要外銷,如大部分的比例內銷,就會被課重稅,所以銷來台灣就等於外銷。小吳可能跟溫燦煌有達成某種協議,部分比例的貨品應該要銷來臺灣。(本站向寶僑家品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查證指出,寶僑公司SK-Ⅱ產品主要均由日本生產再銷往台灣,而之前提示扣押物編號11的化妝品合作方案明細表資料顯示,你與朱先生是合作產銷SK-Ⅱ產品,顯未經寶僑公司合法授權,你與朱先生顯是合作產銷仿冒SK-Ⅱ產品,解釋?)約在4 年前,朱邦成先生找我合作在上海中僑百貨公司開設化妝品免稅店,要求我出資新臺幣150 萬元,因我只付得出現金21萬元,所以餘款就由我協助採購化妝品及訪價來抵扣,但後來這案子未成功,我也沒實際參與投資。(依該合作方案明細表內容所示,你們合作內容尚包括印刷SK-Ⅱ產品貼紙及說明書,但印刷這些物品需經寶僑公司授權,非如你所說只向別人採購合法的SK-Ⅱ正品,解釋?)所以我在大陸就沒幫他做這方面的採購即退股。(依之前提示扣押物編號12的估價單顯示,是給峻宇公司的估價單,其中品名「SK- Ⅱ鋅」、「SK- Ⅱ銀」是表示某人出售前開品名的產品給你。「SK- Ⅱ鋅」、「SK- Ⅱ銀」代表何意?係何人出售前開物品給你?你購買用途?)「SK- Ⅱ鋅」代表SK- Ⅱ產品外包裝紙盒上的SK- Ⅱ商標金色燙金膜,「SK- Ⅱ銀」則代表SK- Ⅱ產品外包裝紙盒上的SK- Ⅱ商標銀色燙金膜。這些都是小吳叫人傳真帳單給我代收,我再轉交小吳。(前開資料有另一估價單,其上註明「戊○○台照,SKⅡ工作底片化妝品彩盒」,出售人係位於臺北市○○區○○街185 號5 樓的藝德照相製版有限公司,顯係藝德公司製作SKⅡ商標製版底片後出售予你,你購買該物品的用途?是否係用來製作仿冒SKⅡ商標產品?)我不曉得,這個帳單是工廠傳真給我,要我轉交給小吳。(之前提示扣押物編號13的傳真貨單顯示,內容有請「炳哥」或「炳嫂」幫忙出一些貨品,包含面膜、青春露、乳液、隔離霜等物,由傳真日期顯示該資料係於2002年1 月29日傳送,並要求在1 月31日前將貨品送至特定地址,顯然你及你太太乙○○係以販售仿冒的SK-Ⅱ面膜、青春露、乳液及隔離霜等物為業,解釋?)在深圳一個小吳的朋友(姓名不知)傳真這個資料給我,叫我幫忙盯小吳把這些貨出到重慶北路1 段26 巷9弄1 號,再由他們轉送給香港的李仁勇先生。(依前開資料顯示,該訂貨之人急欲取得這批貨,為何不直接與小吳聯繫,要透過你來聯繫小吳豈不擔誤時間?)因為我認識小吳時,小吳名下沒有公司,所以我的峻宇公司名字就給他掛,傳真機號碼也給小吳使用,所以我收到小吳的訂貨傳真後,會馬上打電話給小吳,小吳就去處理。(向小吳訂購貨品的人為何不直接打電話向小吳訂貨?)因訂貨的人打大陸的電話給小吳沒找到人,才會請我在臺灣打電話給小吳,看小吳是否在臺灣。(今日在板橋市○○路112 號5 樓搜索扣得的封口機、充填機、噴碼機、遠紅外線收縮包裝機各1 台,機器上並無明顯灰塵,有些機器尚連接電源,顯有人常使用這些機器。既然小吳2 、3 個月才回臺一次,是否係你在使用這些機器生產仿冒SK-Ⅱ產品?)我不否認部分機器還連接電源,至於沒有明顯灰塵,係由於門窗緊閉。我不會操作這些機器。(今日於前址搜索時,發現部分製作到一半的仿冒SK-Ⅱ產品,小吳既然2 、3 個月回台一次,如何生產這些仿品?)小吳有把鑰匙交給別人,我並不認識該人,可能是那人在做那些仿冒SK-Ⅱ產品。(之前提示扣押物編號14的手寫貨單,其上筆跡為何人書寫?內容所指為何?)其上筆跡是我寫的。是上海李先生要向小吳訂購單子上所記載的貨品,小吳就在電話中逐一念給我聽,我將該內容抄錄於紙上傳真給李先生。(之前提示扣押物編號15的貨物價格表,其上筆跡為何人書寫?內載蓋子、瓶子、模具等物,所指為何?是否係你向朱先生訂購仿冒SK-Ⅱ產品所需蓋子、瓶子、模具等物?)這份單子上的字不是我寫的,我不曉得為何會有這個單子。(本站同仁與你妻乙○○懇談後,瞭解你係因背負相當大的經濟壓力,才會從事仿冒SK- Ⅱ的業務,是否願將實情托出?)我約於89年中,在廈門經朋友介紹認識從事化妝品業的小吳,我因從事廣告業而與小吳有些生意往來。89年底小吳到我位於中和的公司(峻宇公司,中和市○○路396 號3 樓)來找我,說他要全心投入大陸市場,每1 、2 個月才回臺一趟,要我幫他租一個倉庫放貨,我就幫他找了臺北縣板橋市○○路112 號5 樓作為倉庫。90年中,小吳告訴我,因為我在臺時間較多,他不在臺灣的時候,希望我能幫他在臺跑腿、整理貨品、透過運輸公司寄貨至大陸、香港等地,那時小吳還沒開始仿冒SK- Ⅱ產品,我幫他送的貨是他自創品牌的化妝品。直到91年中,我因看到倉庫裡有SK-Ⅱ產品,經詢問,小吳騙我說那些產品是水貨。又過2 、3 個月,有次我跟小吳一起到倉庫裡,因小吳都把一個房間的門鎖住,我問小吳為何把門鎖住,且小吳常要我幫他寄東西,我跟他說門鎖住我不方便,小吳才打開門給我看,我才知房間裡有SK-Ⅱ的零配件及製造機器。小吳跟我說他有一半SK-Ⅱ產品是走私進來的水貨,另一半是他自己加工製造,我此時才知小吳有在做仿冒SK-Ⅱ產品。我問小吳這些仿冒品銷往何處,他才告訴我說這些仿品都是銷往大陸的廈門、上海、廣州等地。後來小吳就常請我幫忙寄仿冒SK-Ⅱ產品到大陸。小吳1 個月給我3萬 元車馬費,這種情況就一直延續至今。我印象中最後一次幫小吳寄送仿品到大陸是在92年12月初。(既然小吳常不在臺灣,你是否知悉何人在臺灣倉庫幫小吳製造仿冒SK-Ⅱ產品?)小吳曾介紹一綽號「小胖」之人給我認識,小胖有倉庫鑰匙。我對化妝品真的不懂,所以都是由小胖負責加工製造仿冒的SK-Ⅱ產品。我不知小胖真實姓名,約170 公分高。我不知小胖的聯絡電話。我係透過永和市○○路的泓展兩岸快遞公司以小三通方式,將仿冒SK - Ⅱ產品運輸到大陸。泓展公司並不知道我運送的貨品是仿冒SK-Ⅱ產品,他們只知是化妝品。(見93年1 月19日調查筆錄,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第21~28頁)等語。 3、復供述以:(峻宇公司是否你所開設?)那是我以前經營的公司,從91年7 、8 月間就開始沒營業。92年5 月間將峻宇公司賣掉了。(【提示估價單】,何意?)那是那家公司要向小吳請款的。(為何抬頭寫你名字?)那是因為小吳將我公司的名片留在該處。(傳真的訂貨單為何是給你?)那是小吳的客戶自深圳傳真給我的,要我出貨給他。(為何查扣的估價單、傳真函上均與你有關,卻無小吳名字?)我只是幫小吳寄送貨品,小吳則給我一些車馬費(見93年5 月14日偵查筆錄,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第125 ~126 頁);再稱以:(查獲的CD香水何來?)是「小吳」所放。我不曾販售過。綽號「小吳」的年籍我不清楚。(為何訂貨單或估價單等書面抬頭均是寫給你?)因倉庫在我家樓下,「小吳」在臺北也無聯絡人,所以傳真都傳至我家。由我幫「小吳」整理資料。(「小吳」這些貨何來?)就我所知,70% 都自大陸來的。(有無陪同「小吳」接洽業務?)我只有陪「小吳」至證人溫燦煌那裡1 、2 次而已。(是否幫「小吳」確認貨單及送貨?)是。我是幫小吳在臺灣確認貨單及送貨。(既是小吳接洽,卻向你請款?)我不清楚。(【提示貨物價格表】這是誰寫的?)這是小吳的上游工廠寫給小吳的朋友朱先生的。(化妝品合作方案明細表的目的?)是朱先生當初要我去上海合作化妝品所寫。後來因我資金不足,所以無法合作。(自何時開始幫小吳送貨?)約送有一年半的時間。(有無幫小吳出過CD香水?)沒有等語(見93年7 月7 日偵查筆錄,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第128 ~129 頁) 4、並以:(是否同意辯護人未到庭的情形下接受訊問?)我同意。(廠商向你請款係如何支付?)因傳真機是我的,所以抬頭都是向我請款。因為我有工廠在大陸,所以我大概20天會去一趟大陸,所以我會將請款單交給「小吳」。我只有幫忙送貨,錢也不是我收。(小吳如何支付車馬費給你?)小吳都是每個月5000元人民幣直接匯入我廈門公司小姐的戶頭。但該小姐現已離職,且該戶頭是該小姐自己的。我無法提供小吳匯款之證明。我都打小吳大陸手機及臺灣『0000000000』聯絡,但現在都聯絡不到。(小吳如何付房租?)都是他交給我,我再交給房東(見93年8 月20日偵查筆錄,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第137 ~138 頁)等語。 5、由以上被告戊○○的供述,總的說來,我們可以很深刻的理解出的,是就調查局查扣物編號8 的送貨單,何以又須要以被告乙○○的名義,復有編號15的價格表,正是交易上的必備文件,而就整體查獲的經過,被告戊○○又稱以查扣物品編號1~5 是「小吳」的,且他經常代為處理,小吳的真實姓名,又不能交代清楚,又何況「寄放」已經2 年了,而不進一步的作出處理;且另於中和另一處所查獲扣得的物品,又陳稱他不把它當作一回事等情,應無如此的生活常情,換言之,與常情並不是相合的;編號6 的電話簿所記載的明細,又係被告戊○○所陳是他自己聯繫所用相關人的電話;再者,復於搜索時更提出辯解以係屋主要售屋時將鑰匙交給他,以便有人要看房子時,方便進入而作出搪塞的舉動;進一步我們對照出案外人溫燦煌【見證人溫燦煌93年6 月9 日偵查具結證述,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第82~83頁)的請款事項來細繹觀察,被告林炳俊陳稱是小吳向溫燦煌購買原料,由被告戊○○再轉寄給小吳,被告戊○○更諉以因為大陸地區會課以重稅作為辯解,同樣是不可採信的;就文件部分【包括商標製版底片】,又稱是小吳請他人轉交,而後再由他自己轉交給小吳等,本於一般生活常情判斷,當無須如此的輾轉波折,總之,一般從事經濟的生意人,基於商業貿易常情為全面的觀察,企業將本求利的基礎概念,何須多此波折,所陳誠屬違背一般常人的健全認知,已不生疑問!而被告林炳俊復以查扣物品係小吳寄放,又稱其常常不在家,送貨單是朋友拿到家裡,送貨單記載的客戶名稱復係被告戊○○、乙○○幫小吳收貨;被告戊○○也是不否認其在臺灣地區是幫小吳作出整貨、寄貨的商業常規行為,就此可以明確的了解,被告林炳俊、乙○○與小吳間,所作出的行為已屬共同,甚屬明確,無從置疑。 ㈢、關於被告乙○○供述部分: 1、先供述以:(93年1 月19日搜索臺北縣板橋市○○路112 號5 樓及112 、114 號6 樓及臺北縣中和市○○路2 段315 巷4 號6 樓等處,你是否親自在場陪同?對搜索過程有無意見?財物有無短少?)上開板橋市○○路112 號5 樓、112 、114 號6 樓二地點我都全程在場陪同,中和市○○路○ 段315 巷 4 號6 樓我未在場。對搜索過程無意見,財物亦無短少。(於前開搜索現場查扣違反商標法的仿冒SK-Ⅱ產品及相關資料,並交付予你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目錄表1 份,你是否確有收到前開物品?)因前開仿冒SK-Ⅱ產品及相關資料都是我先生林炳俊製作經營,我並未參與,‧‧‧(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 至5 ,前開物品均係仿冒SK-Ⅱ美白面膜等產品,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我不知道是誰所有,這是我先生戊○○帶回來的。(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6 ,此係通訊錄,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我不知這通訊錄是誰的,要問我先生戊○○,‧‧‧。(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7 ,此係仿冒SK-Ⅱ各類產品包裝,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我不曉得,要問我先生戊○○。(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8 ,此係送貨單(客戶乙○○),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這些送貨單是我所有,內容是我家中客廳飲水機內礦泉水的送貨單。(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9 ,此係仿冒SK-Ⅱ各類產品,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我不知道,要問我先生戊○○才清楚。(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0,此係傳真送貨單(戊○○),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這是傳真給我先生林炳俊的文件,我也不清楚用途,要問我先生。(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1,此係化妝品合作方案明細表,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我不清楚,也要問我先生林炳俊。(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2,此係估價單,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估價單上抬頭是寫我先生戊○○,但我仍不清楚,要問我先生。(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3,此係傳真貨單,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雖然這件傳真抬頭是「炳嫂」,但我也沒仔細看過,要問我先生戊○○才知用途為何。(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4,此係手寫貨單,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我不知道,要問我先生戊○○。(提示板橋市○○路112 、114 號6 樓查扣的扣押物編號15,此係貨物價格表,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我不曉得,要問我先生戊○○【以上是調查單位就於板橋市○○路 112 、114 號6 樓所查扣的物品逐一釐清的說明】。 2、再以:(提示板橋市○○路112 號5 樓查扣的扣押物清單,此係仿冒SK-Ⅱ產品、製作仿冒SK-Ⅱ產品的零組件、原料及製作機具,為何人所有?用途?)檢視後答:這些都是我先生戊○○的朋友「小吳」(姓名及聯絡電話不詳)的,我不知道小吳這些東西是做何用。(本站於前址亦查扣仿冒CD香水,為何人所有?用途?)那也是小吳所有,我不知他要做何用【以上是調查單位就於另一處所搜索查扣物品釐清的說明】;(臺北縣板橋市○○路112 號5 樓係何人向屋主宋長舜承租?每月租金?是否訂定租約?)該址是我約在2 年前向宋長舜、簡明玉夫婦承租,每月租金新臺幣12,000元。我們並未訂定租約。(你租用前開地址主要係作何用途?)前述我先生的朋友「小吳」,約在2 年前向我先生戊○○表示,因他的公司租約到期,臨時需要一間空房子堆置公司物品,恰好我想我的住家樓下(即貴興路112 號5 樓)為空屋,屋主宋長舜、簡明玉夫婦又是以前鄰居,該屋可作為小吳臨時寄放物品的場所,我跟屋主夫婦及我先生戊○○說過後,經戊○○與小吳聯繫,小吳就把前開他公司的物品堆置在貴興路112 號5 樓。房租部分,由我每個月交給簡明玉12,000元。小吳及我先生戊○○利用該址有無作其他用途我不知道。‧‧‧(你是否知道存放於貴興路112 號5 樓「小吳」的物品為何?)我完全不清楚。(貴興路112 號5 樓自你承租後有無住人?)沒有。(貴興路112 號5 樓室內你是否進去過?次數為何?有無查看該室內物品?)沒有。有,我每2 個月會進去該戶抄錄瓦斯使用度數,2 年來我從未翻動屋內物品。(如你前述,貴興路112 號5 樓既無住人,你何以還需每2 個月去抄瓦斯表?)我也是利用抄瓦斯表的機會順便去看一下。小吳堆置物品於貴興路112 號5 樓期間,戊○○沒有代為處理該物品的運送或進貨。我先生戊○○以前開設過峻宇有限公司,‧‧‧。(提示蔡素滿93年1 月19日調查筆錄,本站於板橋市○○路112 號5 樓查扣的物品,經在場陪同之寶僑家品公司員工蔡素滿現場鑑定後,確定均係侵害該公司商標專用權之仿冒SK-Ⅱ各類產品、零組件、原料及生產機具,解釋?)檢視後答:我無法解釋,貴興路112 號5 樓仿冒的SK-Ⅱ產品都是「小吳」的,貴興路11 2、114 號6 樓仿冒的SK-Ⅱ產品何來,要問林炳俊。至於有侵害寶僑家品公司商標一事,我不知道。(你是否認識江己○○?)我有個朋友叫「麗如」,但她姓什麼我不是很清楚。(你朋友「麗如」住何處?)住板橋市○○路一帶。(經查:江張麗如就住板橋市○○路,江己○○是否即是你朋友「麗如」?)我就知道她叫「麗如」而已。(你與朋友「麗如」平時聯繫內容?)因我先生戊○○要我找會摺SK-Ⅱ面膜不織布的人代工,我就找我朋友「麗如」幫忙,賺取一點工錢貼補家用。(你請麗如幫忙摺SK-Ⅱ面膜不織布工作之詳情?)我會將SK-Ⅱ面膜不織布開車交給麗如,當麗如摺完會通知我,我再開車去載回摺好的不織布。麗如幫我摺面膜不織布的次數約2 、3 次,計價方式是每摺1 片5 毛錢,每次麗如摺好後我就會算工錢給她。(摺好的面膜不織布,你載回倉庫後如何處理?)載回倉庫後,我會把這些摺好的面膜不織布直接裝入印有SK-Ⅱ字樣的鋁箔紙袋做代工賺取工錢。之後的程序我就不知道。(何人要求你做摺面膜等代工工作?是否有領取代工費用?)是我先生戊○○問我是否有門路可進行摺面膜的工作,至於是誰叫我先生做的我不清楚,我也沒領取代工費用,詳情要問我先生戊○○。(提示92年10月29日『00000000』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乙○○撥給『00000000』電話,及播放該通錄音,該通電話是你與何人之談話?內容?)經王美月檢視及聆聽後:拒答。(經查:『00000000』係前述麗如的電話,該通電話是否你與麗如之通話?)拒答。(該通電話中,其中你們多次談及的「他」指何人?)該談話中的「他」我不知道是何人,是這個人告訴我先生要增加製作數量,這個人我先生才會知道是誰。(該通電話中提到的「一桶」、「料子」等物,係何用途?)拒答。(你前述將摺好的面膜不織布直接裝入印有SK-Ⅱ字樣的鋁箔紙袋做代工賺工錢,請問作1 個賺多少?)我先生戊○○並未跟我說這樣會賺多少,也沒算錢給我。(板橋市○○路112 號5 樓根本是你與你先生戊○○向簡明玉所租用,前述「小吳」實際上是合夥人,一起從事SK-Ⅱ相關產品的仿冒工作嗎?)一開始在不知情下,是「小吳」租用上址把那些仿冒SK-Ⅱ相關產品及機器放進去,但小吳有段時間一直沒出面,小吳的貨品堆在上址都沒處理。因為我家7 、8 年前買了預售屋,有房貸上很大壓力,後來我先生戊○○又被倒會好幾百萬,當時經濟壓力非常沉重,而「小吳」那些現成貨品蠻誘人的,我們在經濟壓力下,為解決眼前難關,所以我先生戊○○就跟我商量要做SK - Ⅱ相關產品仿冒工作,我們也是出於無奈,不是惡意。(小吳的貨品為何放置在板橋市○○路112 號5 樓後就不予理會?小吳對於你先生戊○○與你從事仿冒SK-Ⅱ相關產品的生產及銷售是否知情?)小吳的貨品放在板橋市○○路112 號5 樓後都沒過問,我們也無法聯絡上他。而小吳對於我先生戊○○及我從事仿冒SK-Ⅱ相關產品生產及銷售之事是否知情我就不知道。(補充?)因一開始接受詢問時較緊張,也為保護我先生,故未將真實情形完整說出,故筆錄前後稍有矛盾等語(見93年1 月19 日 調查筆錄,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第43~48頁),以上乃是被告乙○○由先前完全否認的態度轉趨就事實作出坦白認為僅係因為家庭經濟的因素才不得不如此,並非惡意的陳述,這是我們對於被告乙○○的供述,首先作出的理解分析。其選任的辯護律師雖以被告乙○○固於調查筆錄中稱有在製造等語,惟查被告乙○○自臺北縣調查站搜索至返回調查站製作筆錄,已有10幾小時,精神已有不濟,又其因不知所摺面膜的商標為何,且想有摺面膜大概就是製造,才於筆錄中稱有在製造,被告乙○○在調查筆錄的陳述,並非真實等情,查該管機關受命訊問的職員就被告乙○○於該調查訊問程序,並無任何的違反法律或者其餘的不正舉措下,由被告自由意思下所為的任意性供述,自難逕予以否認該供述的實質依憑。因此,就被告乙○○本身法律上利益觀察,尚無從為她有利的認定,易言之,被告乙○○於偵查中的供述認為是與戊○○間商量後再為的情形為可採。再者,她更執以上開房屋的水電、瓦斯費應屬鉅額,然該屋自92年1 月至93年1 月的水電、瓦斯費,甚且比一般住家所需費用低廉,而推論認為沒有在前開房屋內為製造的憑據,蓋該等費用的支出與有無製造並無直接的密切關聯,同樣也是難被採信的。 3、她又供以:(板橋市○○路112 號5 樓何人租?)是我租的。於90年底承租該屋。(租來何用?)當初戊○○是向我說他有朋友要租房子,所以由我代為出面向他人承租。(有無幫忙製作面膜?)我只是幫忙將面膜片裝入面膜袋。(譯文所提的一桶「料子」何意?)那是戊○○交代我說的,我只是轉述。麗如是幫我做面膜,至於她原料何來,我不清楚。我不清楚查扣之東西如何而來(見93年5 月14日偵查筆錄,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第125 ~126 頁);復以:(調查中承認摺SKⅡ面膜,為何現又改稱是代工伊嫩品牌的面膜?)因當時我被嚇到。且一整天偵訊下來恍恍惚惚。我真的沒裝SKⅡ的袋子(見93年7 月7 日偵查筆錄,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第128 ~129 頁)等語,因此,被告乙○○在她本身供述前後不一遭到質疑時,便直接說偵訊時的恍惚有以致之,如上所述,該偵訊程序原屬合法正當下,這些前後不一致的供述,恰足以作為彈劾她供述不能採信的證據。 4、而由以上被告乙○○的供述很明確的可以理解,她們承租前述所講的房子,何以又要以她們來承租,而非由實際上要承租使用的人即所稱的小吳來訂定租賃契約,或者直接前往接洽得悉本身要使用的整體情形;又被告乙○○如上所述的,她就案情重要的地方,則拒絕回答,對於其餘或有涉及案情關鍵處又推之於她先生才知道,要問她先生等而作出撇清責任的動作,更以扣案物品部分,也不知道是誰的,是她先生帶回來的,這也要問她先生等,在在顯示被告乙○○在調查局先前供述以有從事仿冒商品一事的供述,並不是隨性作出的供述,已經十足可以為被告2 人不利益的認定。 ㈣、關於證人庚○○證述: 1、先證以:(你何時開始賣仿冒品SK-Ⅱ?)86年7 月,地點在玉東公司。我是跟戊○○從大陸廈門進貨購買,買的產品有青春露、面膜、乳液及起訴書附表的產品(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6 月10日訊問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64 號卷第41頁);(【提示92簡字2080號判決】與李炳俊接洽之過程?)應該是戊○○,不是李炳俊。我在88年或89年間,在大陸與戊○○認識,‧‧‧當初是我一位朋友要賣SKⅡ產品,請我幫他訂貨,我向戊○○提到此事,他就向我表示他有一位姓吳的朋友手上有貨,所以我就向他訂購。我不清楚戊○○和姓吳的關係。我向小吳訂貨,就直接從大陸地區寄貨給我,我就將貨款交給戊○○。(提示93他720 卷第53頁的照片)該人就是我所指的戊○○(見94年1 月18日偵查具結證述,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第154 頁);‧‧‧(當初小吳寄來的貨物是在臺灣進行後續包裝,還是已是成品?)‧‧‧,寄來時已經是成品,並非我在臺灣再包裝。‧‧(見94年1 月18日偵查具結證述,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第154 ~155 頁)等語,由以上的證述,可知他貨源出處明確,對照被告乙○○於調查局的供述,更可確信被告2 人作出的供述,僅係事後卸責的地方而已,為不可採信的。 2、再以:我現經營玉東企業有限公司。我於84年底才接手經營玉東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營業項目是進口化粧品及租賃等項目。警方搜索在臺北市○○路146 號12樓現場查扣SK-Ⅱ產品說明書正本1 張、影本4 張、送貨單2 張、SK-Ⅱ產品價目表1 張、SK-Ⅱ報價單3 張、SK-Ⅱ型錄1 張;在松江路146 號地下2 樓查扣SK-Ⅱ青春敷面膜1 盒(內有6 片)、SK-Ⅱ滋養面膜1 盒(4 片)、SK-Ⅱ亮采化粧水空盒2 個、SK-Ⅱ防晒抗氧化精華盒1 個、SK-Ⅱ面膜空盒2 個、SK-Ⅱ青春洗面乳空盒2 個、SK-Ⅱ面膜9 片、SK-Ⅱ青春敷面膜說明書50張、SK-Ⅱ防晒美白修護說明說書14張、報價單8 張、蜜絲佛陀紙盒2 個。‧‧‧(上述查扣物何來?)有些是在臺北市○○街忠明化粧品百貨購買,有些是在台北市南港區大峰百貨量販店購得。(報價單、說明書、標籤,如何說明?)報價單是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報價;說明書是在百貨公司專櫃拿的;標籤是朋友拿給我的。朋友叫李炳俊【本院按:為戊○○之誤,已如上述】先生給我的,詳細年籍我不知,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本院按:『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所有人為乙○○(見93年度他字第720 號卷第85頁)】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9 月5 日偵查筆錄,該署91年度偵字第2563號卷第88~90頁),此正足以確信被告戊○○、乙○○2 人已有介入上述公訴人所指涉的犯行無疑。 3、又以:我於90年10月份左右,在臺北市○○路146 號地下室2 樓,將仿冒SK-Ⅱ面膜、青春露等商品賣給洪千惠,賣十幾瓶,每瓶大約新臺幣600 多、800 元不等價錢,沒有收據。現沒有剩貨。(該批仿冒SK-Ⅱ面膜、青春露等商品來源?)是我託臺灣人的朋友名叫「戊○○」在大陸深圳買的。(該SK-Ⅱ面膜、青春露等商品何時買進?有無憑證?戊○○年籍、聯絡方式?)大約90年10月間買的,日期忘了。沒有憑證。戊○○電話『0000000000』號等語(見91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同上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4763 號卷第9 ~10頁),這與前述的證述已屬相符,而可確信肯定的。並與他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訊問時供述以:(你何時開始賣仿冒品SK-Ⅱ?)86年7 月,地點在玉東公司。我是跟戊○○從大陸廈門進貨購買,買的產品有青春露、面膜、乳液及起訴書附表的產品。(你跟戊○○購入的進價?)進價是市價3 折。(賣出價格?)是市價的5 折等語(見該院92年6 月10日訊問筆錄,該院92年度易字第464 號卷第40~43頁),大致上並無不相符合之處。反之,其於本院審理時作出的供述,係在被告戊○○、乙○○也同時到庭所作出的證述,顯係出於迴護的用意,因此,證人賴揚智作出的證言,有無就案情重要之點為匿飾,應求諸有權者作出正確的處理。 ㈤、關於證人「甲○」證述部分: 1、他就與被告戊○○交易情形,包括時間、地點因而查獲的整個經過等詳細的情形,先證述以:我服務的公司是從事商業調查工作。...公司有接受很多公司委託,從事仿冒這些公司產品的調查工作。因臺灣寶僑公司是本公司客戶,本公司長期接受該公司委託,從事仿冒寶僑公司產品的調查,經本公司及本人查證發現自稱「林炳峻」之人涉及仿冒寶僑公司產品。(仿冒詳情?)我是到新莊東倈塑膠公司(製作保養品上透明收縮膜的公司)拜訪,他們的業務員向我表示,「林炳峻」有委託該公司做SK- Ⅱ產品的仿冒品,業務員向我提供「林炳峻」名片資料,名片上記載公司名稱是峻宇有限公司,地址是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315 巷4 號6 樓, 電話是『00-00000000 』、傳真是『00-00000000 』,之後我便以前開電話與「林炳峻」取得聯絡,其表示要我至其公司碰面。印象中是在今年8 月中與他第一次見面,他就說他有做這方面(SKⅡ仿冒品)的產品,並表示可供應我這一種仿冒品。他說他在台灣和大陸都有工廠生產SKⅡ仿品,仿品主要市場在大陸,仿冒SKⅡ的商標主要是在臺灣印製。第一次碰面時並未詳談,「林炳峻」表示如有需要可隨時和他聯絡。在第一次碰面結束後,本公司有派其他同仁去對「林炳峻」進行跟監,發現「林炳峻」所駕車輛為2D-6676 銀色賓士轎車。之後「林炳峻」多次打電話與我聯絡,詢問有無興趣購買仿冒SKⅡ產品,當時寶僑公司已透過本公司知道此事,就同意付錢先購買仿冒品的樣品,我就在電話中向「林炳峻」說想先買一些仿品樣品給客戶看,如滿意才下單。之後又約第二次碰面,第二次碰面時間約在8 月下旬,見面地點也在「林炳峻」位於中和的公司內。「林炳峻」提供7 個不同種類的SK-Ⅱ仿冒樣品,包含美白面膜、青春面膜、洗面乳、青春露、乳液、隔離霜、精華乳等7 種,之後我就把這批樣品帶回交給寶僑公司鑑定測試,證實這些都是SK-Ⅱ仿品。 2、並以:(提示戊○○口卡照片【93年度他字第720 號卷第53頁】戊○○曾擔任峻宇有限公司董事長,戊○○是否即為你所指稱生產並販售仿冒SK-Ⅱ產品之「林炳峻」?)檢視後答:這張照片之前貴站已給我看過,我當時即告知此人確為我前述販售仿品的「林炳峻」。同時我曾告知貴站,「林炳峻」曾向我表示,其將於今年9 月12日去大陸,後我在今年9 月18日打電話給「林炳峻」,其告知他正在大陸,將於9 月19日返臺。(戊○○於9 月19日返台後,是否曾與你聯絡?)戊○○在9 月20日星期六曾在他中和的公司打電話給我,告知他已回到臺灣,在戊○○去大陸之前就曾一再催促我要購買仿冒SK-Ⅱ產品,但因當時寶僑公司未有進一步指示,所以我一直跟戊○○拖延。後來我們認為再拖下去,會讓戊○○起疑,所以寶僑公司同意出錢向林炳俊購買一定數量的仿冒品。在9 月20日當天,我接到戊○○撥來的電話後,跟他約定在9 月22日星期一下午1 點在他公司碰面,並商談購買仿冒品相關事宜,之後我也把這項訊息告知貴站。(你在9 月22日下午1 點在戊○○位於中和的公司碰面時,商談內容?)在約定的時間碰面後,我表示要向他買4 個種類的仿冒SK-Ⅱ產品,包含面膜、洗面乳、青春露、隔離霜等各25件,本來希望他當天就可把我要的訂購仿冒品交給我,但戊○○表示必須在明天(9 月23日)才能交貨,他表示是因有些種類的東西是放在工廠,有些種類東西是放在倉庫,所以他必須要晚上去拿,之後就約定9 月23日早上10點在板橋市○○路及雙十路口的匯豐銀行前交易。然後我在碰面結束後,立即將這訊息告知貴站。 3、另以:(你在9 月23日早上10點是否與戊○○在前述地點順利完成交易?經過?)我在當天9 點半就到達匯豐銀行門口等候戊○○,他約在10點20分才駕駛車號2D-6676 的銀色賓士轎車到匯豐銀行門口。他到之後就先叫我上車坐在前座,然後他叫我在車上把交易款項交給他,我把錢交給他後,我們一起下車,戊○○就把車後行李箱打開,把一箱及一袋的物品交給我。我把這些東西帶回去後,證實都是我訂購的仿冒SK-Ⅱ產品。‧‧‧(提示9 月23日匯豐銀行前拍攝照片【93年度他字第720 號卷第43~44頁,與同卷第54、55頁相同】),在你前述交易時間、地點,本站曾派員現場秘密蒐證,並拍得你與戊○○交易仿冒SK-Ⅱ產品之照片,本站拍攝之照片與你當時進行交易之過程是否相符?)檢視後答:第1 張照片是在我先進入戊○○車上將錢交給他之後,下車時被貴站拍得之照片;第2 張照片是戊○○把後行李箱打開,讓我看貨的照片;第3 張是戊○○把我訂購的仿冒品分裝成一箱及一袋交給我時,所拍得的照片。 4、又證述以:(警方曾查獲玉東企業有限公司庚○○在台北市設置的仿冒SK-Ⅱ產品倉庫,你在與林炳俊交談中,是否曾得知戊○○與庚○○間之關係如何?)我在第1 次與戊○○碰面時,戊○○就曾拿庚○○在台北市設置的仿冒SK-Ⅱ產品倉庫遭警查獲的剪報告訴我,庚○○是他一個好朋友,在賴揚智被抓後,他就特別小心。(戊○○有無告知你他在臺灣如何生產SK-Ⅱ仿冒品?)戊○○第一次碰面時就曾向我表示,他本身是學化工,也會做印刷‧‧印製SK-Ⅱ商標;而仿冒SK-Ⅱ產品的內容物,也是他自己調製並表示,他會把仿冒SK-Ⅱ產品的組件分散給不同工廠去生產,但最後的SK-Ⅱ商標的印製及組裝完成成品,是由他自己在負責。(補充?)另外戊○○向我表示,他不會在電話裡談仿冒品的交易事宜,如果迫不得已要在電話中談,仿冒SK-Ⅱ產品的面膜就稱為「紅盒子」,青春露就稱為「青仔」,精華乳就稱為「牙膏」。此外,因本公司長期替寶僑公司進行仿冒品調查工作,早已得知台中王財興業有限公司,有在生產疑似SK-Ⅱ產品的瓶子,之後詢問戊○○表示,這些瓶子都是他開模生產製造的等情甚詳(均見92年9 月26日調查筆錄,93年度他字第720 號卷第49~52頁),這些關於交易的詳細證述與前述證人庚○○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的自白供述,關於被告戊○○就重要事項的涉入情形,也沒有不一致的情形,足堪採信。復與他在93年1 月5 日調查時的供述也一致(見93年度他字第720 號卷第109 ~110 頁)。 ㈣、關於證人丁○證述部分: 1、先證述以:(「林炳峻」涉及仿冒寶僑公司SKⅡ產品詳情?)寶僑公司的SKⅡ品牌保養品系列在台灣是非常成功的品牌,且SKⅡ是寶僑公司向智慧財產局註冊之商標,‧‧‧查出花旗銀行辦這活動所購得的SKⅡ仿冒品,是由玉東企業有限公司的庚○○所提供,後來我們和警方配合查緝,在台北市查到仿冒SKⅡ產品的倉庫。庚○○雖不透露該批仿品來源,但因該次行動查扣仿品數量很多,我們再經過不同管道進行查證,得知該仿品係由自稱為「林炳峻」之人提供。 2、「林炳峻」約50餘歲,操本省口音。我再提供徵信人員所拍到「戊○○」及「陳先生」的照片各1 張供貴站參考【93年度他字第720 號卷第8 、9 頁】。他使用的電話為『0000000000』及『0000000000』,而『0000000000』這支電話較常用。另外因他常到大陸,有對外留下2 個大陸的手機電話以供聯絡,分別是『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另外他所使用的車輛是2D-6676 賓士轎車。 3、我們有透過徵信人員去向「林炳峻」購買仿冒的SKⅡ面膜等7 件品項,經過寶僑公司初步鑑定,證實這7 件都是仿品。...「林炳峻」自稱是峻宇公司的人,他也曾給我們委託的徵信人員名片,由名片上所載資料顯示,該公司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315 巷4 號6 樓,電話是『00-00000000 』 ,提供取得的「林炳峻」名片【附於93年度他字第720 號卷第10頁】。另據「林炳峻」表示,他在92年9 月3 日去大陸,9 月7 日才回台,打算在9 月12日再前往大陸,據「林炳峻」表示有部分的SKⅡ仿冒品是在大陸生產後,再運送來臺灣。且我們曾透過徵信人員查證得知,「林炳峻」對製作仿冒SKⅡ產品的流程十分瞭解,他會將仿冒品的各部分「組件」分散給不同廠商去生產,以SKⅡ的面膜舉例,它的組件包含:外包裝紙盒、紙盒商標印刷、商品標示製作、容器、鋁箔包、鋁箔包上商標印刷、面膜的不織布、護膚產品的主成分等,而「林炳峻」會將這些不同組件分散給不同廠商去生產,再陸續送至不同處所進行填裝或打印商標等步驟,最後可能再統一運送至某一處所組裝成完整的仿冒品。(見92年9 月10日調查筆錄,93年度他字第720 號卷第5 ~6 頁),這與他在本院審理時(見本院94年12月16日審判筆錄)的證述並無不合,足堪確信,並對照所作出的證述,與證人庚○○暨甲○的人如上所證述的,也是相合一,並因而查獲的全部經過都屬相符,足為被告2 人不利益的認定。基上所述,甲○的證述,已經證人即丁○到庭確認在卷如上,案已明確,對於被告聲請傳喚甲○一節,核已無必要。 三、就如上供、證述可以作出以下的理解,是查被告戊○○有對外販賣SKⅡ仿冒品的行為,就上述證人「甲○」於調查局陳稱略以:是其他公司業務員提供戊○○、峻宇有限公司的名片,並表示戊○○有委託該公司製作SK- Ⅱ仿冒品,伊於92年8 月中旬與戊○○第1 次見面,他就說他有做SK- Ⅱ仿冒品的產品,之後戊○○多次打電話詢問有無興趣購買仿冒SK- Ⅱ產品,當時寶僑公司同意先付錢購買仿冒品樣品,伊與戊○○在8 月下旬第2 次見面,戊○○提供7 種SK- Ⅱ仿冒樣品,伊即將上開樣品交付寶僑公司鑑定並證實確為SK- Ⅱ仿冒品。嗣後伊向戊○○表示要購買4 種SK- Ⅱ仿冒品,並於9 月23日在臺北縣板橋市匯豐銀行前交易,伊將向戊○○購買之物品交寶僑公司鑑定,證實均為仿冒品。戊○○曾表示他會自行印製SK- Ⅱ的商標,並自己調製SK- Ⅱ的仿冒品。後來伊又與戊○○再於92年10月29日交易,當天伊購買的商品經鑑定亦為仿冒品,戊○○並曾與伊約定帶伊參觀工廠,後來他改變心意,只將一些工廠的照片交給伊等語(見92年9 月26日、93年1 月5 日調查筆錄)。且同樣經過證人即寶僑公司副總經理丁○證稱略以:91年花旗銀行舉辦折扣購買SK- Ⅱ商品之活動,經檢舉發現該活動提供之商品為仿冒品,經公司查證並配合警方查緝,仿冒品係由庚○○提供。寶僑公司平常即與幾家徵信社長期合作,並訓練徵信人員了解公司產品的特性,以查證SK- Ⅱ仿冒品,本案之徵信人員共買到仿冒SK -Ⅱ產品2 批由公司決定金額、範圍,共花費4 、5 萬元的購買費用,徵信社購得產品後交由寶僑公司辨識後,公司認為是仿冒品,再移交給檢調單位。並根據徵信公司之回報,從林先生(即被告)處拿到機器照片,經送到日本原廠查證,認定該機器是用來製造產品,再交給調查局等語(92年9 月10日調查筆錄、本院94年10月21日審判筆錄)。對照「甲○」向戊○○購買SK- Ⅱ仿冒品之過程,有照片18張、調查站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在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93年度他字第720 號卷宗第8 頁、第54至71頁、第72至73頁、第111 至112 頁),而「甲○」向戊○○取得之物品確為SK- Ⅱ產品之仿冒品,有寶僑公司產品鑑定書二份(同署93年度他字第720 號卷宗第8 頁、第119 頁參照)在卷,因此,本件扣案的SK- Ⅱ產品亦均為仿冒品,已無疑義。基於上述整體查獲經過的情形所作出的說明,顯足以作為彈劾被告的積極證據,要無疑問;因此,可以認定認被告2 人,確有販賣SK- Ⅱ仿冒品之行為,並無疑問。 四、而被告乙○○與戊○○有共同犯意聯絡,由乙○○承租倉庫、代收貨物,並負責製作面膜交由戊○○包裝販賣,乙○○對戊○○製造及販賣情形亦知之甚詳,有乙○○之監聽譯文(上開他字卷宗第101 頁以下)及扣案面膜可證。被告乙○○雖辯稱:伊係為幫忙戊○○之兄林炳聰開設之寰宇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生產之「伊嫩」面膜趕出貨,乃兼差作了幾天折面膜之工作云云,然被告所稱「伊嫩」商標為寰宇實業有限公司註冊,與林炳聰開設之寰冑實業有限公司不同,且寰宇公司無統一編號,寰冑公司則已於92年6 月已解散(同署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宗第98、99、147 、148 頁參照),且現場亦無E&R 面膜包裝等物,足見被告乙○○所辯顯然是在作出混淆的動作;另由檢察官提示上述相關的商標登記證、公司登記資料供被告戊○○閱覽,被告戊○○又一改前詞,另辯稱:面膜布是林炳聰開公司留下來的,伊請乙○○折好後放在袋子寄到大陸賣給他人加工,伊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是賣到大陸云云(94年12月16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2 人所辯,已經是飾卸之詞,顯不足採。另證人江己○○雖證稱:伊幫乙○○摺的面膜是圓形的,還有一張亮面的紙,伊買的SK- Ⅱ面膜和幫乙○○摺的面膜形狀不一樣等語,惟證人丁○亦證稱:SK- Ⅱ生產的面膜形狀有變化,現在臺灣進口的面膜是沒有反光紙的,但公司曾出過有附珍珠紙之面膜,有的在紙上印過SK- Ⅱ字樣,有的沒有,且SK- Ⅱ面膜的型式替換很快,所以在市場上有不同型式,有些小店販售的SK- Ⅱ面膜,型式可能比較早期,沒有那麼新等語。足認被告乙○○負責製造之仿冒面膜,縱形狀與百貨公司專櫃販賣之SK -Ⅱ正品或有不符,然使用偽造之SK- Ⅱ商標外包裝,已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係SK- Ⅱ的商品,並無二致。 五、證人庚○○雖於本院中證稱:伊是向小吳訂購SK- Ⅱ仿冒品,小吳是大陸人,姓名年籍伊不清楚,是在廈門認識云云,惟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64 號商標法案件中均陳稱;仿冒產品是伊託台灣人「戊○○」在大陸買的,伊向戊○○購買的進價是市價的3 折,賣出是市價的5折 等語,甚為明確,核其先前陳述時,並未受到外力影響,而其與戊○○熟識,在本件證述中易受影響,已如上述,而其所稱小吳為大陸人,亦與被告所辯不同,相較之下,應以其先前陳述較為可採,並足以作為彈劾證人庚○○的不一致陳述。至於證人庚○○於本院作出的證詞,是否涉及偽證罪嫌,則宜由檢察官本乎職權處理,前亦已敘明。 六、又證人即王財興公司負責人丙○○固證稱:戊○○與伊並無交易行為,只有介紹朋友向伊買壓頭,他介紹的客戶買的東西,都運到大陸,沒有在台灣交貨等語,惟丙○○如證稱曾販賣戊○○如扣案物中之壓頭或瓶身,則自己亦將受刑事追訴,這要期待證人對被告為不利的陳述,實已困難。另證人華王化妝品公司負責人溫燦煌證稱:戊○○陪同「小吳」來向伊買貨,「小吳」表示請款單由戊○○轉交等語,及證人藝德照相製版公司負責人林炳森證稱:當初是一位吳先生在大陸委託我友人何先生製版,但因何先生向吳先生請款多次均請不到,所以委託伊向戊○○收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第82、117 頁),依二證人之證述,足認雖有「小吳」之人,然仿冒品及外包裝之製造係由戊○○與「小吳」共同分工。另依戊○○所辯受「小吳」委託之情形,戊○○不可能不知「小吳」之年籍資料,其未透露年籍資料,無非係為將犯行均推卸予「小吳」,應被確信。 七、承上的說明,就臺北縣調查站之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跟監照片等,已經非常明確知悉,被告戊○○外出行程、地點,以及與秘密證人甲○與被告戊○○的交易過程,暨被告戊○○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112 號、114 號6樓 及112 號5 樓之住處大樓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這些都可以作為本案的佐證。且被告戊○○供稱係證人庚○○向大陸地區的「小吳」訂購SK- Ⅱ而託被告戊○○將貨款交付「小吳」,依被告戊○○所供,他又為「小吳」辦理在臺灣地區關於SK- Ⅱ的事務,況且扣案的這些封口機、充填機、噴碼機、遠紅外線收縮膜包裝機正是從事製造包裝所用,被告戊○○所陳的諸多違反常情的事項,也不是可以被採信的。何況被告戊○○也自承替小吳處理大陸輸臺貨物事宜。換言之,被告2 人跟「小吳」的人顯然就是基於犯意的聯絡暨行為的分擔,彰彰甚明,並無任何的疑義。尤以就被告2 人如首揭辯解可知,被告戊○○的供述與一般具有健全生活經驗的人之生活常情,顯然是有違背的。而被告乙○○亦不否認在送貨單上有她自己的姓名的情形,而送貨單復為一般商業交易態樣上所必備的文書,所以,被告乙○○作出的辯解,同樣也悖於一般常情,並無可採。總的說來,被告2 人之與「小吳」的人間,已經有行為的分擔,當已無疑問。 八、而且,本案並有扣案之請款單、化妝品合作方案明細表、估價單、傳真貨單、手寫貨單、貨物價格表等在卷(見93年度偵字第5948號卷宗第32至42頁),足認被告2 人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扣案Christian Dior香水亦為仿冒品,有香港商法華香水化妝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鑑價證明一紙在卷(同署93年度發查字第1830號卷宗第8 頁參照);此外,復有:⒈臺北縣調查站之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跟監照片32幀,證明出被告戊○○販售仿冒商品予告訴人所委託的徵信人員的事實以及被查獲的全部過程。⒉監聽譯文證明了被告2 人,有製造並且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的事實。⒊被告戊○○提供予告訴人所委託之徵信人員之工廠照片7 幀,則已經證明了被告戊○○確有製造仿冒商品的事實。SK-Ⅱ產品鑑定書3 紙證明了被告2 人所販售的SK-Ⅱ商品確係偽造事實。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2 紙,證明寰宇公司於81年9 月4 日早已解散,而寰冑公司已於92年6 月26日辦理解散之事實。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2 紙,則證明「伊嫩」之商標專用權人為寰宇公司,寰冑公司並未申請任何商標使用之事實。CD(Christian Dior)香水產品鑑定書則證明本案查扣的CD香水係偽造的事實;以及扣案如附表的物品,都可以作為佐證。 九、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10 條之罪;所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有高度行為(無權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與低度行為(販賣前開商品)的吸收關係;而商標法第81條與刑法第216 、210 、220 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罪(即內附之說明書及外包裝上之標貼、條碼),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2 人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違反商標法罪間,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之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6 條、第210 、220 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2 人與小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先後所為多次犯行,皆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各相同,所犯罪名又各屬同一,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均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皆加重其刑。被告2 人的一個行為,同時有侵害到2 個商標權人的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2 人所作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暨所獲取利潤的多寡,影響他人權益,以及檢察官以被告戊○○部分,影響層面嚴重,扣案物種類數量,求處刑度,被告乙○○部分,是受戊○○牽連,情節雖較輕微,但也有共同犯行的求刑說明,以及被告2 人,在偵審進行中的對於犯罪後的態度的一切情狀等有關行為責任以及行為人責任等作出斟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寫的刑罰,用為貫徹刑法對於具有法律上權利的人的保障功能,並對侵害他人權益的人作出必要的懲處。 十、附表1 所示,應該依據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的規定宣告沒收;附表2 所示,為共犯等供犯罪所用的物件,應依據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由檢察官楊雅清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朱學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饒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附錄全部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附表1 :扣案仿冒商品、原料部分(93年度偵字第5948號第5 ~20頁,臺灣北區大型贓證物庫保管字第93010 號扣押物品清單) ┌──┬───────────┬──────┬───────┐ │編號│仿 冒 商 品 名 稱│數 量│查 扣 地 點│ │ │ │ │ │ ├──┼───────────┼──────┼───────┤ │1 │SK-Ⅱ美白面膜 │18片 │臺北縣板橋市貴│ │ │ │ │興路112 、114 │ │ │ │ │號6 樓 │ ├──┼───────────┼──────┼───────┤ │2 │SK-Ⅱ保濕面膜 │36片 │同 上│ ├──┼───────────┼──────┼───────┤ │3 │SK-Ⅱ美白面膜空袋 │2080片 │同 上│ ├──┼───────────┼──────┼───────┤ │4 │SK-Ⅱ保濕面膜包裝盒 │230個 │同 上│ ├──┼───────────┼──────┼───────┤ │5 │面膜(半成品) │280張 │同 上│ ├──┼───────────┼──────┼───────┤ │6 │SK-Ⅱ各類產品包裝 │13個 │同 上│ ├──┼───────────┼──────┼───────┤ │7 │SK-Ⅱ各類商品 │6項 │同 上│ ├──┼───────────┼──────┼───────┤ │8 │SK-Ⅱ青春乳液 │146瓶 │臺北縣板橋市貴│ │ │ │ │興路112號5樓 │ ├──┼───────────┼──────┼───────┤ │9 │SK-Ⅱ青春露 │243瓶 │同 上│ ├──┼───────────┼──────┼───────┤ │10 │SK-Ⅱ隔離霜 │309瓶 │同 上│ ├──┼───────────┼──────┼───────┤ │11 │SK-Ⅱ洗面乳 │31瓶 │同 上│ ├──┼───────────┼──────┼───────┤ │12 │SK-Ⅱ修護精液 │32瓶 │同 上│ ├──┼───────────┼──────┼───────┤ │13 │SK-Ⅱ美白精華液 │64瓶 │同 上│ ├──┼───────────┼──────┼───────┤ │14 │SK-Ⅱ美白面膜 │144盒 │同 上│ ├──┼───────────┼──────┼───────┤ │15 │SK-Ⅱ保濕面膜 │134盒 │同 上│ ├──┼───────────┼──────┼───────┤ │16 │SK-Ⅱ保濕面膜(散裝)│12盒 │同 上│ ├──┼───────────┼──────┼───────┤ │17 │SK-Ⅱ保濕面膜(單片裝│16720片 │同 上│ │ │) │ │ │ ├──┼───────────┼──────┼───────┤ │18 │SK-Ⅱ美白面膜(單片裝│791片 │同 上│ │ │) │ │ │ ├──┼───────────┼──────┼───────┤ │19 │SK-Ⅱ洗面乳 │11箱 │同 上│ ├──┼───────────┼──────┼───────┤ │20 │SK-Ⅱ洗面乳外殼 │5箱 │同 上│ ├──┼───────────┼──────┼───────┤ │21 │SK-Ⅱ美白精華液包裝紙│7392個 │同 上│ │ │盒 │ │ │ ├──┼───────────┼──────┼───────┤ │22 │SK-Ⅱ洗面乳包裝紙盒 │9350個 │同 上│ ├──┼───────────┼──────┼───────┤ │23 │SK-Ⅱ面膜包裝紙盒 │6箱又8302個 │同 上│ ├──┼───────────┼──────┼───────┤ │24 │SK-Ⅱ美白面膜包裝紙盒│3箱又296個 │同 上│ ├──┼───────────┼──────┼───────┤ │25 │SK-Ⅱ青春露空瓶 │12箱又36瓶 │同 上│ ├──┼───────────┼──────┼───────┤ │26 │SK-Ⅱ(大)青春露包裝│8箱又3114個 │同 上│ │ │紙盒 │ │ │ ├──┼───────────┼──────┼───────┤ │27 │SK-Ⅱ(小)青春露包裝│720個 │同 上│ │ │紙盒 │ │ │ ├──┼───────────┼──────┼───────┤ │28 │SK-Ⅱ乳液空瓶 │3箱 │同 上│ ├──┼───────────┼──────┼───────┤ │29 │SK-Ⅱ乳液蓋子 │712個 │同 上│ ├──┼───────────┼──────┼───────┤ │30 │SK-Ⅱ青春露瓶蓋 │312個 │同 上│ ├──┼───────────┼──────┼───────┤ │31 │SK-Ⅱ收縮膜 │140400個 │同 上│ ├──┼───────────┼──────┼───────┤ │32 │SK-Ⅱ美白面膜袋 │28800個 │同 上│ ├──┼───────────┼──────┼───────┤ │33 │SK-Ⅱ面膜說明書 │33550個 │同 上│ ├──┼───────────┼──────┼───────┤ │34 │SK-Ⅱ標籤 │277000個 │同 上│ ├──┼───────────┼──────┼───────┤ │35 │SK-Ⅱ面膜紙 │2000個 │同 上│ ├──┼───────────┼──────┼───────┤ │36 │SK-Ⅱ修護精華液包裝盒│2052個 │同 上│ ├──┼───────────┼──────┼───────┤ │37 │SK-Ⅱ保濕面膜 │3箱 │同 上│ ├──┼───────────┼──────┼───────┤ │38 │SK-Ⅱ修護精華液 │23瓶 │同 上│ ├──┼───────────┼──────┼───────┤ │39 │SK-Ⅱ青春露樣品 │8瓶 │同 上│ ├──┼───────────┼──────┼───────┤ │40 │SK-Ⅱ隔離霜樣品 │2瓶 │同 上│ ├──┼───────────┼──────┼───────┤ │41 │SK-Ⅱ洗面乳樣品 │3瓶 │同 上│ ├──┼───────────┼──────┼───────┤ │42 │SK-Ⅱ修護精華液樣品 │1瓶 │同 上│ ├──┼───────────┼──────┼───────┤ │43 │SK-Ⅱ美白精華液樣品 │25瓶 │同 上│ ├──┼───────────┼──────┼───────┤ │44 │SK-Ⅱ保濕面膜(單片裝│2片 │同 上│ │ │)樣品 │ │ │ ├──┼───────────┼──────┼───────┤ │45 │SK-Ⅱ美白面膜(單片裝│7片 │同 上│ │ │)樣品 │ │ │ ├──┼───────────┼──────┼───────┤ │46 │青春露水原料 │2桶 │同 上│ ├──┼───────────┼──────┼───────┤ │47 │全效抗老點滴原料 │3桶 │同 上│ ├──┼───────────┼──────┼───────┤ │48 │面膜水原料 │5桶 │同 上│ ├──┼───────────┼──────┼───────┤ │49 │乳液原料 │4桶 │同 上│ ├──┼───────────┼──────┼───────┤ │50 │除痘原料 │1桶 │同 上│ ├──┼───────────┼──────┼───────┤ │51 │防曬品蓋子 │1桶 │同 上│ ├──┼───────────┼──────┼───────┤ │52 │化妝水原料 │4桶 │同 上│ ├──┼───────────┼──────┼───────┤ │53 │CD香水(Christian Dior│126瓶 │同 上│ │ │) │ │ │ ├──┼───────────┼──────┼───────┤ │54 │CD香水樣品 │2瓶 │同 上│ ├──┼───────────┼──────┼───────┤ │55 │SK-Ⅱ青春露 │4瓶 │臺北縣中和市中│ │ │ │ │山路315 巷4 號│ │ │ │ │6 樓 │ ├──┼───────────┼──────┼───────┤ │56 │SK-Ⅱ面部化妝水 │3瓶 │同 上│ ├──┼───────────┼──────┼───────┤ │57 │SK-Ⅱ嫩白調理霜 │1條 │同 上│ ├──┼───────────┼──────┼───────┤ │58 │SK-Ⅱ面膜 │9包 │同 上│ ├──┼───────────┼──────┼───────┤ │59 │SK-Ⅱ隔離霜用空瓶 │1瓶 │同 上│ ├──┼───────────┼──────┼───────┤ │60 │蜜絲佛陀封箱條 │1捲 │同 上│ └──┴───────────┴──────┴───────┘ 附表2 :扣案其他物品部分(臺灣北區大型贓證物庫保管字第93010 號扣押物品清單) ┌──┬───────────┬──────┬───────┐ │編號│扣 案 商 品 名 稱│數 量│查 扣 地 點│ ├──┼───────────┼──────┼───────┤ │1 │通訊錄 │4頁 │臺北縣板橋市貴│ │ │ │ │興路112、114號│ │ │ │ │6樓 │ │ │ │ │ │ ├──┼───────────┼──────┼───────┤ │2 │送貨單(客戶:乙○○)│4頁 │同 上│ ├──┼───────────┼──────┼───────┤ │3 │傳真送貨單(戊○○) │2頁 │同 上│ ├──┼───────────┼──────┼───────┤ │4 │化妝品合作方案明細表 │1頁 │同 上│ ├──┼───────────┼──────┼───────┤ │5 │估價單 │2頁 │同 上│ ├──┼───────────┼──────┼───────┤ │6 │傳真貨單 │1頁 │同 上│ ├──┼───────────┼──────┼───────┤ │7 │手寫貨單 │1頁 │同 上│ ├──┼───────────┼──────┼───────┤ │8 │貨物價格表 │1頁 │同 上│ ├──┼───────────┼──────┼───────┤ │9 │封口機 │1臺 │臺北縣板橋市貴│ │ │ │ │興路112號5樓 │ ├──┼───────────┼──────┼───────┤ │10 │充填機 │1臺 │同 上│ ├──┼───────────┼──────┼───────┤ │11 │噴碼機 │1臺 │同 上│ ├──┼───────────┼──────┼───────┤ │12 │遠紅外線收縮包裝機 │1臺 │同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