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555 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江鶴鵬律師 林月雪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一號、第一四三0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及玻璃紙包裝機壹台,均沒收。事 實 一、戊○○為址設臺北縣樹林市○○街一六0巷五號之一「彩燁水電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彩燁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士林」、「士林電機」、「National」等商標,業經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士林電機公司)及臺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松工公司)前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專用期間分別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及八十五年十一松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並分別指定使用於無熔線斷路器;電源插座及相關之零件等物,復明知士林電機公司所生產之無熔線斷路器已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標準檢驗局)審查合格取得CNS正字標記及商品檢驗局(現已改制為標準檢驗局)審查符合取得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合格登記,並核准由士林電機公司自行印製CNS正字標記及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識之公文書,及臺灣松工公司所生產之電源插座,已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標準檢驗局)審查合格取得CNS正字標記及商品檢驗局(現已改制為標準檢驗局)審查符合取得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合格登記,並核准由臺灣松工公司自行印製CNS正字標記及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識之公文書,亦明知王文生(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死亡,本院前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二號為不受理判決)所製造販賣印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士林電機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圖樣之無熔線開關,及臺灣松工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圖樣之電源插座等物,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其上之CNS正字標記、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識,係屬無製作權人所仿製,為偽造之公文書,竟於九十二年二月至四月間某日,同意王文生將上揭物品放置於上址之公司倉庫內,戊○○並基於與王文生販賣該等仿冒商品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戊○○以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聯絡,販售於址設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八一號「明耀水電材料行」(下稱明耀水電行)之不知情負責人乙○○(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由戊○○販售於址設臺北縣板橋市○○○段一0二號之耀昇水電材料大批發(下稱耀昇水電行)之不知情負責人丙○○(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由王文生送貨至耀昇水電行,而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用電安全、中央標準局及商品檢驗局(現已改制為標準檢驗局)對商品管理之正確性及士林電機公司、臺灣松工公司。嗣為警分別持搜索票前往彩燁公司、明耀水電行、耀昇水電行搜索,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十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八一號明耀水電行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復於同日十時四十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0二號耀昇水電行查獲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繼於同日十一時十分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街一六0巷五號之一彩燁公司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王文生所有,供包裝仿冒臺灣松工公司商品所用之玻璃紙包裝機一台。 二、案經士林電機公司、臺灣松工公司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固為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然該次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亦為同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三但書規定甚明。本案同案被告乙○○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警詢、七月四日偵查中所為供述,同案被告丙○○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偵查中所為供述,及證人甲○○、丁○○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警詢之證述,係於該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依上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既不受影響,自具證據能力。 二、又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已酌採英美法系之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而本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故於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本案同案被告乙○○、丙○○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之後在偵查中所為供述,及告訴代理人李文傑、己○○於偵查中之指訴,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而辯護人亦未具體指出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則同案被告乙○○、丙○○及告訴代理人李文傑、己○○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之後在偵查中所為供述、指訴,亦得為證據。 三、次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亦定有明文。查士林電機、臺灣松工公司就系爭無熔線斷路器、電源插座是否係仿冒該公司之無熔線斷路器、電源插座所製作之鑑定書、比較基準、比較圖,係從事業務之人所製作之證明文書,而辯護人就鑑定過程、內容並未具體指出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則該鑑定書、比較基準、比較圖尚非無證據能力。 四、至於共同被告王文生出具之證明書,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戊○○固承認係彩燁公司負責人,經營水電材料等業務,上揭時、地為警於其承租之倉庫內查獲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半成品及玻璃紙包裝機一台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販賣上開仿冒商品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辯稱:在伊公司查獲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品不是伊所有,係王文生所有,暫時寄放在伊工廠倉庫內,他說他是士林電機之經銷商,該批貨是真正的,只不過有點瑕疪,請伊幫忙介紹客戶來購買,伊就介紹丙○○及乙○○向他購買,但係由他們雙方直接討論交易事宜,並非伊將系爭仿冒品販賣予乙○○、丙○○,伊不知道該批商品係仿冒云云。惟查: ㈠、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告訴人臺灣松工公司及士林電機公司分別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開關、插座、配線器蓋板、配線器蓋板框與公司之配線用插接器、室內用小型開關及無熔線開關等商品,有商標註冊證及延展紀錄等件在卷可按(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0三號偵查卷第四七頁至第五0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一號偵查卷第七七頁、第九六頁、第九七頁、本院刑事卷)。又臺灣松工公司、士林電機公司所生產之上述商品,亦分別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審查合格准與使用「正字標記」,及經商品檢驗局審查符合取得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標誌,此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正字標記證明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證、商品驗證登錄書在卷可按(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0三號偵查卷第五一頁、第五二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一號偵查卷第九八頁、第九九頁、本院刑事卷)。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告訴,分別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段八一號明耀水電行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一0二號耀昇水電行查獲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在臺北縣樹林市○○街一六0巷五號之一彩燁公司查獲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玻璃紙包裝機一台等物扣案,有卷附警製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三份可稽(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一號偵查卷第二頁至第一二頁)。而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印有商檢合格標識、正字標記之物,係屬仿冒商品乙節,亦據告訴代理人李文傑、己○○於偵查中指訴在卷,並經證人甲○○、丁○○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一號偵查卷第二八頁、第三八頁、第六三頁),並有臺灣松工公司出具之商品鑑定書一紙暨鑑定基準五紙、偽品與真品之比較圖十九紙、士林電機公司出具之真品與仿冒品比較圖三紙在卷可稽(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一號偵查卷第七八頁至第九0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三0三號偵查卷第七一頁、第七二頁)。而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經本院勘驗結果,確實有侵害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臺灣松工公司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上並有偽造之中央標準局正字標記及商品檢驗局合格登記標識等情,亦有勘驗筆錄、扣案證物、及士林電機公司陳報之仿冒商品明細表、照片足憑(見本院刑事卷,勘驗結果詳如附表一、二、三所述)。 ㈢、被告戊○○於警詢中供稱:「(警方所查扣之物品是否為你所有?)不是,全部 是我一位吳姓朋友於一、兩個月前所寄放的。」、「(你是否知道該吳姓朋友的真實年籍?如何聯絡? )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的電話是0000000 000。」、「(你於何時認識吳先生?如何認識?)我大 約於一 年多前認識他,他到臺北縣樹林市○○街一六○巷五號之一向我購買水電材料因而結識。」、「(你與前述提及之朋友吳先生交情如何?是否有仇恨?)交情普通,沒有仇恨。」、「(你為何讓吳先生將物品寄放在你所有之倉庫內?是否有任何酬庸之情形?)因為當時我倉庫內尚有空間,所以答應讓他寄放。另外他答應我來取回物品時會付我租金。」、「(你現在有沒有辦法連絡到吳先生?)沒有。一向都是他主動來找我,他留的聯絡電話我也沒有打過。」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一號偵查卷第一三頁至第一五頁)。於偵查中供稱:「(扣案之仿品何來?)是我朋友所寄放。該朋友我都叫他「吳先生」,但因他之前與我們公司有往來,我請公司小姐去查,發現他叫「王文生」。寄放之初,我並不知道那是仿品,因為吳先生說他公司沒有位子,所以寄放在我這。吳先生有跟我說該批貨是真正的,只不過有點瑕疪,請我介紹客戶來購買,我就介紹丙○○及乙○○向他購買。」、「(既然你無法聯絡該名朋友,那寄放之貨將來如何取回?)因為都是他到公司來的,且他當初跟我說只是要放一陣子,並留電話給我(00000000 00?),在警詢中所提供的電話是錯誤的。」、「(你朋 友住何處?何名?)朋友住在臺北,姓王。」、「吳先生就是王文生。」「(與他熟否?)與他不熟,因為他很神秘。」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一號偵查卷第四一頁、第四三頁、第六四頁)。被告既然不知道吳先生即是王文生,且不知王文生之聯絡電話,顯見二人交情不深,怎會無端將所承租之倉庫借予並非熟識之王文生堆放物品?參以王文生若確係士林電機公司之經銷商,怎會沒有營業處所及堆放物品之倉庫?又怎會擁有大批零組件?此不符常情。又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臺灣松工公司所生產之無熔線斷路器、電源插座,乃業界知名商品,有相當之品質商譽,被告既係彩燁公司負責人,經營水電材料等業務,理應能分辨該商品之真偽,且應知悉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臺灣松工公司之商品,有其合法之經銷管道,顯然被告明知王文生放置於其倉庫之商品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且其上之正字標記、商品檢驗標識均係偽造之文書,僅因為牟利,而與王文生共同基於販賣該等商品之犯意聯絡,其辯稱不知為警查獲之商品商標係仿冒,也不知其上之正字標記、商品檢驗登記標誌係偽造,誰能相信?故其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不可採。㈣、同案被告乙○○於警詢中供述:「(你被警方當場扣押仿冒士林電機公司商標之無熔線斷路器於何時擺放販售?貨源為何?)大約兩個多月前擺放販售,我是向一名謝先生詳細姓名我不知道,僅留一支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 。」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一號偵查卷第二0頁反面)。於偵查中供稱:「(警察在你住處所查獲之無熔線斷路器向何人所買?)全部是向戊○○所買。因為謝跟我說,他朋友有一批貨是從士林公司流出來的,價格比較便宜,我因為一時貪心,所以就向他購買,並不知那是仿品。」、「(確認是否係向謝叫貨?)確實是謝向我推銷,我向他購買,謝並沒有表示那是幫朋友賣的,只表示貨是他朋友給他的。」、「(既然有瑕疪,為何不退貨?)我有向謝表示過, 他說那是公司的次級品,所以,瑕疪率很高,且謝說該批貨品是他朋友已經買斷了,他朋友無法換貨給我。」、「(為何要向謝買貨?)我與他來往已經二年多,在 九十二年四月份,我打電話向他叫其他零件,他說他朋友在士林電機有一些貨便宜,我好像叫了四萬多元。」、「(錢交給誰?)我貨是向戊○○叫的,錢是交給送貨的。」、「我是向他叫零件時,他跟我說有這些貨。」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一號偵查卷第四0頁、第四二頁、第六三頁)。均明確指稱系爭仿冒品係向被告購買。又同案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警方所查扣之物品何來?)是向謝公司的外務所訂 購的,我向謝大概是九十二年二月到四月間...訂購的。」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一號偵查卷第四0頁),亦供出系爭仿冒品係向被告購買。而被告於警詢中亦供承:「(你的行動電話號碼為何?何時開始使用?)0000000000」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一三0五一號偵查卷第一四頁)。於偵查中亦供承:「...王文生...請我介紹客戶來購買,我就介紹丙○○及乙○○向他購買。」、「(對於乙○○所言是向你叫貨,有何意見?)的確是由我先打電話向乙○○推銷的...」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0五一號偵查卷第四一頁、第四三頁)。互核被告及同案被告乙○○、丙○○之上開供述,顯見附表二、三所示之物確係同案被告乙○○、丙○○向被告購買無訛。 ㈤、同案被告乙○○在本院審理中雖翻異前供,改證稱:被查獲的仿冒貨品伊不確定是向誰買的,因為伊同時向很多家廠商進貨,戊○○當時只說他朋友有貨要賣,並不是戊○○賣給伊,且送貨來的人我確定不是戊○○公司裡面的人,而送貨之人所拿的名片,也不是記載戊○○公司的名稱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本院審酌同案被告乙○○在本院審理中雖翻異前供,然仍陳明:「後來出問題,我很生氣,我有去找他,戊○○帶我去找王文生,王文生當場有簽一張證明書給我(庭呈附卷),王文生我之前並不認識,我要戊○○給我一個交代,我是向戊○○調貨時,他說他朋友有在賣士林電機的開關,問我要不要買,我就把需要的貨品型號向戊○○說,貨就有人送過來,但是戊○○跟我說要付現金,他跟我說:要付現金拿給送貨的人。」、「(於偵查、警詢中所言)都實在,都照實說。」等語,又未見同案被告乙○○有「警詢、偵查筆錄非出於自由意識陳述」之抗辨,自以案發之陳述記憶較為清晰,且尚未思及勾串供證,故以該時之供述較為可信,同案被告乙○○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詞,核與其警詢、偵查中所述不符,顯然係事後為被告戊○○開脫之詞,諉無足採。 ㈥、同案被告丙○○在本院審理中雖翻異前供,改證稱:伊購買附表三之物品,從頭至尾,均未與被告戊○○接觸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審判筆錄),本院審酌同案被告丙○○在本院審理中雖翻異前供,然仍陳明:「(九十二年七月間你被查扣的物品來源?)是一個外務拿彩燁公司的名片,說有一批士林電機的產品要賣,我事後才知道他叫王文生...」、「(那個人拿彩燁公司名片給你,你有無看清楚上面的名字?)有,名片是彩燁公司,他說是彩燁公司介紹來的,沒有說是彩燁公司的誰介紹的。」、「(名片上有無記載名字?)有記載戊○○的名字,...但拿名片給我的人不是戊○○。」等語,若非被告戊○○事先與同案被告丙○○談妥購買商品之明細,同案被告丙○○豈會隨便收受陌生人所交付之商品,又尚未結帳?此不符常情,且未見同案被告丙○○有「偵查筆錄非出於自由意識陳述」之抗辨,自以案發之後,偵查中經仔細思考所為之陳述較為可信,同案被告丙○○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詞,核與其偵查中所述不符,顯然係事後為被告戊○○開脫之詞,諉無足採。 ㈦、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不可採。證人乙○○、丙○○在本院審理中之證詞,亦顯然係事後為被告戊○○開脫之詞,諉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有關商標法原有之刑罰規定,刑度不變,惟條次有所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核被告戊○○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起訴事實僅敘及被告販賣附表二、三所示之仿冒商品予乙○○、丙○○,並未敘及該仿冒商品係被告製造,則起訴法條認被告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明知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註冊商標於同一商品罪,容有誤會,顯係起訴法條誤載,應予更正。再按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發之商品檢驗合格之「合格標識」,係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而標準專責機關對於選定之國家標準項目,得依廠商之申請實施驗證,經驗證合格條件及程序者,得核准其使用「正字標記」,標準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是該「正字標記」亦屬於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發之商品檢驗合格之「合格標識」之一種,屬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均屬於公文書,並非準公文書,公訴人就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贅引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亦有未洽。被告與王文生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二次為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各相同,所犯罪名又各屬同一,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皆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次按刑法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查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依修正前之刑法,各具有連續犯之關係,比較新舊法,以適用舊法對被告有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併予敘明。又倘於同一商品上以其他文字附加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販賣者,除文字有另外表示其意義外,即應依法規競合之理論,全部依上開修正後第八十二條處斷,不應再割裂圖樣、文書,而分別適用第八十二條及刑法行使偽造文書之規定,故雖於無熔線斷路器產品上打印或以標籤標明「士林電機」字樣,或在電源插座上打印或以標籤標明「National」等字樣,惟查士林電機公司、臺灣松工公司之商標註冊證之商標圖樣本包括上開字樣,自應全部依上開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處斷,公訴人認被告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起訴法條漏載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亦有誤會,惟公訴人認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貪圖利益而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所販賣之仿冒品未經主管機關審認為合格品質,一般人使用易導致火災,對於社會之危害甚大,販賣之次數、數量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印有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沒收之。至於附表一、二、三所示其他並未印有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零組件部分,均係共同被告王文生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係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扣案之玻璃紙包裝機一台,係共同被告王文生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係供包裝本件仿冒臺灣松工公司商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並非仿冒商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修正後)、第八十三條(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黎 錦 福 法 官 饒 金 鳳 法 官 曾 正 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淑 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附錄: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在台北縣五股鄉○○路十八巷廿三弄四二號查扣部分): ㈠ 士林電機公司部分(無熔線斷電器):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備 註 │├──┼──────┼───┼────────────┤│ 1 │BH1P │ 45箱 │1.商品及商品包裝盒印有士││ │ │ │ 林電機公司之商標、商檢││ │ │ │ 局授權之CNS 正字標記、││ │ │ │ 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識。││ │ │ │2.大包裝紙箱印有士林電機││ │ │ │ 公司之商標。 │├──┼──────┼───┼────────────┤│ 2 │BH2P │100箱 │同上。 │├──┼──────┼───┼────────────┤│ 3 │BH3P │ 84箱 │同上。 │├──┼──────┼───┼────────────┤│ 4 │BHU1P │ 37箱 │同上。 │├──┼──────┼───┼────────────┤│ 5 │BHU2P │162 箱│同上。 │├──┼──────┼───┼────────────┤│ 6 │BHU3P │ 3箱 │同上。 │├──┼──────┼───┼────────────┤│ 7 │NF100 │ 78個 │1.商品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 │ │ (1箱)│ 商標、商檢局授權之CNS ││ │ │ │ 正字標記、商品檢驗合格││ │ │ │ 登記標識。 ││ │ │ │2.大包裝紙箱為一般紙箱,││ │ │ │ 並未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 │ │ │ 商標。 │├──┼──────┼───┼────────────┤│ 8 │NF400(300A) │ 2個 │1.商品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 │ │ │ 商標,沒有商檢局授權之││ │ │ │ CNS 正字標記、商品檢驗││ │ │ │ 合格記標識。 ││ │ │ │2.外包裝印有士林電機公司││ │ │ │ 之商標。 │├──┼──────┼───┼────────────┤│ 9 │NF600A │ 3個 │商品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商││ │ │ │標、商檢局授權之商品檢驗││ │ │ │合格登記標識。 │├──┼──────┼───┼────────────┤│ 10 │NF225 │ 19個 │同 上。 │├──┼──────┼───┼────────────┤│ 11 │BH上蓋底板A │ 64箱 │1.商品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 │ │ │ 商標、商檢局授權之CNS ││ │ │ │ 正字標記,沒有商品檢驗││ │ │ │ 合格記標識。 ││ │ │ │2.大包裝紙箱為一般紙箱,││ │ │ │ 並未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 │ │ │ 商標。 │├──┼──────┼───┼────────────┤│ 12 │BH上蓋底板B │ 28箱 │1.一般零件,商品沒有印有││ │ │ │ 士林電機公司之商標、商││ │ │ │ 檢局授權之CNS 正字標記││ │ │ │ 、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識││ │ │ │ 。 ││ │ │ │2.大包裝紙箱為一般紙箱,││ │ │ │ 並未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 │ │ │ 商標。 │├──┼──────┼───┼────────────┤│ 13 │BH上蓋底板C │ 6箱 │同 上。 │├──┼──────┼───┼────────────┤│ 14 │BH把手 │ 2箱 │1.商品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 │ │ │ 商標,沒有商檢局授權之││ │ │ │ CNS 正字標記及商品檢驗││ │ │ │ 合格記標識。 ││ │ │ │2.大包裝紙箱為一般紙箱,││ │ │ │ 並未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 │ │ │ 商標。 │├──┼──────┼───┼────────────┤│ 15 │BH作動板 │ 2箱 │1.一般零件,商品沒有印有││ │ │ │ 士林電機公司之商標、商││ │ │ │ 檢局授權之CNS 正字標記││ │ │ │ 、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識││ │ │ │ 。 ││ │ │ │2.大包裝紙箱為一般紙箱,││ │ │ │ 並未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 │ │ │ 商標。 │├──┼──────┼───┼────────────┤│ 16 │BH4角螺絲 │ 8箱 │同 上。 │├──┼──────┼───┼────────────┤│ 17 │BH3P把手拴 │ 1箱 │同 上。 │├──┼──────┼───┼────────────┤│ 18 │BH護網 │ 1箱 │同 上。 │├──┼──────┼───┼────────────┤│ 19 │散裝成品 │ 1箱 │1.商品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 │ │ │ 商標、商檢局授權之CNS ││ │ │ │ 正字標記、商品檢驗合格││ │ │ │ 登記標識。 ││ │ │ │2.大包裝紙箱為一般紙箱,││ │ │ │ 並未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 │ │ │ 商標。 │└──┴──────┴───┴────────────┘㈡ 臺灣松工公司部分(電源插座) ┌──┬───────┬───┬───────────┐│編號│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 註 │├──┼───────┼───┼───────────┤│ 1 │WNF1512K雙插座│ 75箱 │1.商品印有臺灣松工公司││ │ │ │ 之商標、商檢局授權之││ │ │ │ CNS 正字標記、商品檢││ │ │ │ 驗合格登記標識。 ││ │ │ │2.商品包裝盒印有臺灣松││ │ │ │ 工公司之商標、商檢局││ │ │ │ 授權之CNS 正字標記。││ │ │ │3.大包裝紙箱印有臺灣松││ │ │ │ 工公司之商標。 │├──┼───────┼───┼───────────┤│ 2 │1512刃受銅片 │ 2箱 │1.商品零件,並未印有臺││ │ │ │ 灣松工公司之商標、商││ │ │ │ 檢局授權之CNS 正字標││ │ │ │ 記、商品檢驗合格登記││ │ │ │ 標識。 ││ │ │ │2.紙箱為一般紙箱,並未││ │ │ │ 印有臺灣松工公司之商││ │ │ │ 標。 │├──┼───────┼───┼───────────┤│ 3 │蓋板890本體匡 │ 8箱 │同上。 │├──┼───────┼───┼───────────┤│ 4 │WNJ6801蓋板 │ 17箱│1.商品僅印有臺灣松工公││ │ │ │ 司之商標。 ││ │ │ │2.紙箱為一般紙箱,並未││ │ │ │ 印有臺灣松工公司之商││ │ │ │ 標。 │├──┼───────┼───┼───────────┤│ 5 │WNF4602K紙箱 │ 16束│商品印有臺灣松工公司之││ │ │ │商標、商檢局授權之CNS ││ │ │ │正字標記、沒有商品檢驗││ │ │ │合格登記標識。 │├──┼───────┼───┼───────────┤│ 6 │WNF6203蓋板 │ 6箱 │1.商品僅印有臺灣松工公││ │ │ │ 司之商標。 ││ │ │ │2.紙箱為一般大紙箱,並││ │ │ │ 未印有臺灣松工公司之││ │ │ │ 商標。 │├──┼───────┼───┼───────────┤│ 7 │1512鐵匡 │ 16箱│1.商品零件,並未印有臺││ │ │ │ 灣松工公司之商標、商││ │ │ │ 檢局授權之CNS 正字標││ │ │ │ 記、商品檢驗合格登記││ │ │ │ 標識。 ││ │ │ │2.紙箱為一般紙箱,並未││ │ │ │ 印有臺灣松工公司之商││ │ │ │ 標。 │├──┼───────┼───┼───────────┤│ 8 │WNF4201紙箱 │ 5 束│商品印有臺灣松工公司之││ │ │ │商標、商檢局授權之CNS ││ │ │ │正字標記、沒有商品檢驗││ │ │ │合格登記標識。 │├──┼───────┼───┼───────────┤│ 9 │WNF6201 蓋板 │ 4箱 │1.商品僅印有臺灣松工公││ │ │ │ 司之商標。 ││ │ │ │2.紙箱為一般大紙箱,並││ │ │ │ 未印有臺灣松工公司之││ │ │ │ 商標。 │├──┼───────┼───┼───────────┤│ 10 │WNF6202 蓋板 │ 15箱│1.商品僅印有臺灣松工公││ │ │ │ 司之商標。 ││ │ │ │2.大包裝紙箱印有臺灣松││ │ │ │ 工公司之商標。 │├──┼───────┼───┼───────────┤│ 11 │WNF1512K內盒 │ 1箱 │商品印有臺灣松工公司之││ │ │ │商標、商檢局授權之CNS ││ │ │ │正字標記、沒有商品檢驗││ │ │ │合格登記標識。 │├──┼───────┼───┼───────────┤│ 12 │WNF4602雙插座 │ 5箱 │1.商品印有臺灣松工公司││ │ │ │ 之商標、商檢局授權之││ │ │ │ CNS 正字標記、商品檢││ │ │ │ 驗合格登記標識。 ││ │ │ │2.大包裝紙箱印有臺灣松││ │ │ │ 工公司之商標。 │├──┼───────┼───┼───────────┤│ 13 │WNJ6802 蓋板 │ 2箱 │1.商品僅印有臺灣松工公││ │ │ │ 司之商標。 ││ │ │ │2.紙箱為一般大紙箱,並││ │ │ │ 未印有臺灣松工公司之││ │ │ │ 商標。 │├──┼───────┼───┼───────────┤│ 14 │1512C外蓋板 │ 1箱 │1.商品僅印有臺灣松工公││ │ │ │ 司之商標及商檢局授權││ │ │ │ 之CNS 正字標記、沒有││ │ │ │ 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識││ │ │ │ 。 ││ │ │ │2.紙箱為一般大紙箱,並││ │ │ │ 未印有臺灣松工公司之││ │ │ │ 商標。 │├──┼───────┼───┼───────────┤│ 15 │WFF3602W │ 30箱│1.商品印有臺灣松工公司││ │ │ │ 之商標、商檢局授權之││ │ │ │ CNS 正字標記、商品檢││ │ │ │ 驗合格登記標識。 ││ │ │ │2.商品包裝盒印有臺灣松││ │ │ │ 工公司之商標、商檢局││ │ │ │ 授權之CNS 正字標記。││ │ │ │3.大包裝紙箱印有臺灣松││ │ │ │ 工公司之商標。 │└──┴───────┴───┴───────────┘附表二(在乙○○位於臺北縣土城市○○路○ 段81號「明耀水電 行」查扣士林電機公司無熔線斷電器部分):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備 註 │├──┼──────┼───┼────────────┤│ 1 │BH1PT15A │ 20個 │商品、商品包裝盒及大包裝││ │ │(1箱) │紙箱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商││ │ │ │標、商檢局授權之CNS 正字││ │ │ │標記、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 │ │ │識。 │├──┼──────┼───┼────────────┤│ 2 │BH1P20A │ 20個 │同 上。 ││ │ │ (1箱)│ │├──┼──────┼───┼────────────┤│ 3 │BH1PT30A │ 20個 │同上。 ││ │ │ (1箱)│ │├──┼──────┼───┼────────────┤│ 4 │BH1P50A │ 40個 │同上。 ││ │ │ (1箱)│ │├──┼──────┼───┼────────────┤│ 5 │BHU2PT20A │ 10個 │同上。 ││ │ │ (1箱)│ │├──┼──────┼───┼────────────┤│ 6 │BHU2P30A │ 10個 │同上。 ││ │ │ (1箱)│ │├──┼──────┼───┼────────────┤│ 7 │BHU2P20A │ 20個 │同上。 ││ │ │ (1箱)│ │├──┼──────┼───┼────────────┤│ 8 │BH2P40A │ 30個 │同上。 ││ │ │ (1箱)│ │├──┼──────┼───┼────────────┤│ 9 │BH2P50A │ 10個 │同上。 ││ │ │ (1箱)│ │├──┼──────┼───┼────────────┤│ 10 │BH2PT100A │ 10個 │同上。 ││ │ │ (1箱)│ │├──┼──────┼───┼────────────┤│ 11 │BH3P20A │ 20個 │同上 ││ │ │ (1箱)│ │├──┼──────┼───┼────────────┤│ 12 │BH3P40A │ 10個 │1.商品、商品包裝盒印有士││ │ │ (1箱)│ 林電機公司之商標、商檢││ │ │ │ 局授權之CNS 正字標記、││ │ │ │ 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識。││ │ │ │2.商品大包裝盒印有士林電││ │ │ │ 機公司之商標。 │├──┼──────┼───┼────────────┤│ 13 │BH3P50A │ 20個 │商品、商品包裝盒及大包裝││ │ │ (1箱)│紙箱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商││ │ │ │標、商檢局授權之CNS 正字││ │ │ │標記、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 │ │ │識。 │├──┼──────┼───┼────────────┤│ 14 │BH3PT75A │ 10個 │同上。 ││ │ │ (1箱)│ │├──┼──────┼───┼────────────┤│ 15 │BH3PT100A │ 10個 │同上。 ││ │ │ (1箱)│ │├──┼──────┼───┼────────────┤│ 16 │BH1PT50A │ 1個 │商品、商品包裝盒印有士林││ │ │ │電機公司之商標、商檢局授││ │ │ │權之CNS 正字標記、商品檢││ │ │ │驗合格登記標識。 │├──┼──────┼───┼────────────┤│ 17 │BH3PT15A │ 1個 │同上。 │└──┴──────┴───┴────────────┘附表三(在丙○○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102 號「耀昇水 電行」查扣之士林電機公司無熔線斷電器部分):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1 │BH2P │ 25個 │商品、商品包裝盒印有士林││ │ │ │電機公司之商標、商檢局授││ │ │ │權之CNS 正字標記、商品檢││ │ │ │驗合格登記標識。 │├──┼──────┼───┼────────────┤│ 2 │BHU2P │ 4個 │同 上。 │├──┼──────┼───┼────────────┤│ 3 │BH1P │ 25個 │同上。 │├──┼──────┼───┼────────────┤│ 4 │BHL1P │ 6個 │同上。 │├──┼──────┼───┼────────────┤│ 5 │BH3P │ 22個 │同上。 │├──┼──────┼───┼────────────┤│ 6 │BHL2P │ 1個 │同上。 │└──┴──────┴───┴────────────┘附表四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 1 │散裝成品 │ 3箱 │1.大包裝紙箱為一般紙箱,││ │(在彩燁公司│ │ 並未印有士林電機公司之││ │查獲) │ │ 商標。 ││ │ │ │2. 商品並未印有士林電機 ││ │ │ │ 公司之商標、商檢局授 ││ │ │ │ 權之CNS 正字標記、商 ││ │ │ │ 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識, ││ │ │ │ 非屬仿冒商品。 │├──┼──────┼───┼────────────┤│ 2 │BH2PT60A │ 1個 │商品並未印有士林電機公司││ │(在明耀水電│ │之商標、商檢局授權之CNS ││ │行查獲) │ │正字標記、商品檢驗合格登││ │ │ │記標識,非屬仿冒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