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妨害自由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