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0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蘇千晃律師
柯金柱律師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50,000 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