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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25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欄部分補充「嗣被告經本院通緝到案,業經訊問後坦承施用本件毒品犯行」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51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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