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1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6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一般住家所安裝之窗戶,依社會通常觀念,具有通風並隔絕防閑之作用,屬安全設備之一種,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聲請意旨誤認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顯有違誤,然業經公訴蒞庭檢察官更正起訴法條,合先敘明。本院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及其為牟小利而爬窗行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其所竊財物價值約新台幣8,000 元等被害人損失程度,與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1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