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49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749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2497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累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數量價值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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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95年度偵字第24979號 │ │ 被 告 乙○○ │ │ │ │ │ │ │ │ │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 │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 犯罪事實 │ │ 一、乙○○前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 │ 定,於民國91年7月24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 │ │ 改,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95年9月6日下午4時許, │ │ 趁無人注意之際,進入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8號「麗 │ │ 池花園第三期」工地內,竊取該處由工地主任甲○○管領之 │ │ 電纜線110條(約值新台幣2萬元)得手,旋即將該批電纜線 │ │ 打包成兩大袋,裝載於所騎乘之車號FQK-032號機車上逃逸 │ │ 。嗣經甲○○調閱現場監視錄影帶,發現攝得乙○○竊盜得 │ │ 逞後欲離去之身影及所騎乘之機車車牌號碼,遂報警處理而 │ │ 循線查獲。 │ │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 一、證據: │ │ 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 ㈡告訴人甲○○之指訴; │ │ ㈢現場監視錄影光碟、錄影帶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各乙份在卷 │ │ 可稽,被告犯嫌堪可認定。 │ │ 二、所犯法條: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 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業已執行完畢之 │ │ 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紀錄表在卷可查,於5年之內,再 │ │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 │ │ 重其刑。 │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 此 致 │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 │ 檢察官 李文君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 │ │ │ 書記官 陳盈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