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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3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3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告 甲○○

(即被告)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5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3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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