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1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並已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8 月8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6年5 月24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