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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02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恆寬陳福來張江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0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坦承竊盜犯行,深具悔意,絕無再犯之虞,已無羈押之必要,且被告家中尚有年邁多病之雙親亟需照顧,先前家計均賴被告辛勤工作勉予維持,現因被告誤入歧途,致無辜雙親生活陷入困境,請憐憫此情,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得以盡人子之孝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

三、查被告為圖得財供己恣意花用,即起意行竊他人財物,再予變賣得款,所犯係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業經本院審理後,以95年度易字第193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在案,犯行顯非輕微,再參諸其前自95年2 月24日起至95年6 月15日止亦有多次之竊盜罪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927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又於95年7 月30日、95年8 月7日另犯二次竊盜犯行,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913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在案(未確定),被告迄無正當職業收入,茲無金錢可供己意支配之犯罪動機極易再次形成,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從而,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必要,復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規定之情形,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陳福來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怡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02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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