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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朱敏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1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論據欄應更正補充「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論據欄漏載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茲予更正補充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朱敏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15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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