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並移送本院審理(移送案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號)。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