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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5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屏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665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

偵字第2043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及子彈,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間,在臺北縣樹林市○○路一一一巷十八號前住處上網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三萬元之代價購買,並在臺北縣三重市臺北橋下完成交易,而無故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SIG SAUER 廠P220型半自動手槍所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槍機、土造金屬撞針而成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即藏放於其前住處及臺北縣樹林市○○路一一一巷十八號二樓現住處,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七時三十分許,為警在現住處查獲,並扣得前揭改造手槍一把(彈匣及子彈已於另案扣押)。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臺非字第七七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曾因在五金行、大賣場及網路上購得相關製造手槍之工具,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間起,在其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路○段二一九號三樓之居所,製造仿GLOCK 廠二七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一枝、口徑九mm(9乘17mm)之制式子彈4 顆、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八‧九mm金屬彈頭而成之土造子彈二顆、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九‧○mm金屬彈頭而成之土造子彈二顆、口徑○‧三八吋制式子彈二顆、直徑約九mm之金屬彈頭一顆、土造金屬槍管半成品二枝、仿GLOCK 廠二七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槍身及滑套、土造金屬槍機半成品、玩具槍之金屬彈匣、土造金屬彈殼二顆等物。並持有之。嗣經警分別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十一時三十分許、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凌晨一時許,在臺北縣樹林市○○路○段二一九號三樓、臺北市○○區○○街一段六十九號查獲,始知悉上情,並扣得上開改造手槍一支及改造子彈十一顆及槍枝、子彈之主要組成零件等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九號、第三五二三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為:「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子彈,分別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均不得製造、持有之,竟基於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一月間之某時起至九十四年五月間之某時止,在其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路○段二一九號三樓租屋處內,憑藉其先前服兵役及瀏覽網路資訊所獲取之槍彈相關知識,使用其所有之鑽台、空氣壓縮機、鑽孔機、砂輪機等工具(詳如附表二編號二四至編號五一所示),將其向不知情之玩具槍店所購得之原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手槍拆解,連同其透過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所購得之土造金屬槍管、槍機進行加工修改後,再予以組裝,以此手法,連續著手製造改造玩具手槍八枝,其中四枝(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業經製造完成且可發射子彈而具有殺傷力,餘四枝(詳如附表一編號五至編號八所示)則因結構仍未臻完整尚不具有殺傷力而未遂;另基於製造具有殺傷力之土造子彈之概括犯意,於上揭期間,在上址租屋處內,先透過網路向「阿德」購得土造彈頭及彈殼(起訴書誤載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土造子彈之彈頭一顆、編號五所示之彈殼二顆均係被告所自行製造),裝填其向不知情之玩具槍店所購得之底火及從炮竹內取出之火藥後,再予以組合,以此手法,連續著手製造土造子彈二十八顆,其中二十五顆業經製造完成且可供擊發而具有殺傷力(於查獲前經被告持其製造之上開改造玩具手槍擊發而滅失二顆,各該土造子彈或其擊發後之彈殼詳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嗣於查獲後經鑑定機關試射擊發而再滅失九顆),餘三顆(詳如附表三編號七至編號九所示)則因結構仍未臻完整尚不具有殺傷力而未遂;另基於持有子彈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四年一月間之某時,因向「阿德」購買上開槍枝零組件,收受「阿德」所附贈之制式子彈七顆而持有之(於查獲前經乙○○持其製造之上開改造玩具手槍擊發而滅失一顆,各該製式子彈或其擊發後之彈殼詳如附表五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嗣為警查獲後,復於同年四月一日某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招」之趙姓成年男子收受制式霰彈五顆(詳如附表五編號四所示)而持有之。嗣先後於:㈠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三時許,因警在臺北縣樹林市○○路○段二一九號前查獲乙○○攜帶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乙○○之同意,在其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㈡同年二月十六日十七時五十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臺北縣新莊市○○路體育場地下停車場一四四號停車格處,搜索乙○○所有之車號HM—六九五五號自用小客車,並於同日十九時許在其上址租屋處執行搜索;㈢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十八時許,因被告將其製造之改造玩具槍及手彈置於塑膠袋內,交由不知情之女友陳子琳(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攜帶外出,經陳子琳之同意,為警在臺北縣樹林市○○路一一一巷十二號前搜索陳子琳,嗣於同日十八時二十分許,經被告之同意,在其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路一一一巷十八號住處執行搜索;㈣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七時五十分許,因被告另案經本院發布通緝,為警在臺北縣樹林市○○路一一一巷十八號二樓內查獲逮捕,並對乙○○執行附帶搜索,總計扣得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物(各項扣案物品之扣案日期,均詳如附表所載)」。而以被告「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未經擊發之土造子彈拾肆顆及編號七至編號九、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連續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五編號一、編號二及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六所示未經擊發之土造子彈拾肆顆及編號七至編號九、附表四編號一至編號六、附表五編號一、編號二及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並認為「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於該案製造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一、附表二編號二至編號五、附表五編號一及編號二所示之物部分提起公訴,然上揭事實欄所載之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既分別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其中,就被告製造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部分,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三四號),惟該件另案起訴遲至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始繫屬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乃在本案起訴繫屬之後,其起訴之程序洵有違背規定,自無礙於本院就該部分一併審理」,有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判決書在卷可稽。經核被告前揭連續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犯行,時間相近,手段相同,而被告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另案,業已自承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改造玩具手槍(即本案起訴持有之改造玩具手槍)為其所製造,堪認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該部分與前述先行起訴案件應屬吸收、連續犯之範疇,且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案件論罪科刑,既為一罪之同一案件,公訴人向本院重行起訴,即有未合,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官 彭全曄??????????????????法?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  量│扣案日期│ 備           註 │
├──┼─────────┼───┼────┼─────────┤
│一  │改造玩具手槍(槍枝│1 枝  │94.01.20│由仿GLOCK 廠27型半│
│    │管制編號0000000000│      │        │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
│    │)                │      │        │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
│    │                  │      │        │管改造而成,具有殺│
│    │                  │      │        │傷力。            │
├──┼─────────┼───┼────┼─────────┤
│二  │改造玩具手槍(槍枝│1 枝  │94.05.31│由仿BERETTA 廠84型│
│    │管制編號0000000000│      │        │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
│    │)                │      │        │屬玩具手槍更換土造│
│    │                  │      │        │金屬槍管改造而成,│
│    │                  │      │        │具有殺傷力。      │
├──┼─────────┼───┼────┼─────────┤
│三  │改造玩具手槍(槍枝│1 枝  │同上    │由依GLOCK 廠27型半│
│    │管制編號0000000000│      │        │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
│    │)                │      │        │手槍更換土造金屬槍│
│    │                  │      │        │管改造而成,具有殺│
│    │                  │      │        │傷力。            │
├──┼─────────┼───┼────┼─────────┤
│四  │改造玩具手槍(槍枝│1 枝  │94.11.21│由仿 SIG SAUER 廠 │
│    │管制編號0000000000│      │        │P220型半自動手槍所│
│    │)                │      │        │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
│    │                  │      │        │金屬槍管、土造金屬│
│    │                  │      │        │槍機、土造金屬撞針│
│    │                  │      │        │改造而成,具有殺傷│
│    │                  │      │        │力。              │
├──┼─────────┼───┼────┼─────────┤
│五  │改造玩具手槍(槍枝│1 枝  │94.01.20│由仿GLOCK 廠27型半│
│    │管制編號0000000000│      │        │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
│    │)                │      │        │玩具手槍之槍身握把│
│    │                  │      │        │加裝土造金屬滑套、│
│    │                  │      │        │槍管而成,依現狀尚│
│    │                  │      │        │不具殺傷力。     │
├──┼─────────┼───┼────┼─────────┤
│六  │改造玩具手槍(槍枝│1 枝  │同上    │由仿GLOCK 廠27型半│
│    │管制編號0000000000│      │        │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
│    │)                │      │        │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
│    │                  │      │        │屬槍機、槍管而成,│
│    │                  │      │        │依現狀尚不具殺傷力│
│    │                  │      │        │。                │
├──┼─────────┼───┼────┼─────────┤
│七  │改造玩具手槍(槍枝│1 枝  │同上    │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
│    │管制編號0000000000│      │        │之玩具手槍之槍身握│
│    │)                │      │        │把加裝土造金屬滑套│
│    │                  │      │        │、槍管而成,依現狀│
│    │                  │      │        │尚不具殺傷力。    │
├──┼─────────┼───┼────┼─────────┤
│八  │改造玩具手槍(槍枝│1 枝  │同上    │由依GLOCK 廠27型半│
│    │管制編號0000000000│      │        │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
│    │)                │      │        │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
│    │                  │      │        │機、槍管而成,依現│
│    │                  │      │        │狀尚不具殺傷力。  │
└──┴─────────┴───┴────┴─────────┘
附表二: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  量│扣案日期│ 備           註 │
├──┼─────────┼───┼────┼─────────┤
│一  │彈匣              │11個  │94.01.20│乙○○所有,供其製│
│    │                  │      │        │造改造玩具手槍所用│
│    │                  │      │        │或預備之物。      │
├──┼─────────┼───┼────┼─────────┤
│二  │槍身              │4 枝  │同上    │同上            │
├──┼─────────┼───┼────┼─────────┤
│三  │滑套              │7 個  │同上    │同上              │
├──┼─────────┼───┼────┼─────────┤
│四  │槍管              │15支  │同上    │同上              │
├──┼─────────┼───┼────┼─────────┤
│五  │土造金屬槍管半成品│2 支  │94.02.16│同上              │
├──┼─────────┼───┼────┼─────────┤
│六  │玩具手槍槍身及滑套│1 枝  │同上    │同上              │
├──┼─────────┼───┼────┼─────────┤
│七  │土造金屬槍機半成品│2 個  │同上    │同上            │
├──┼─────────┼───┼────┼─────────┤
│八  │玩具槍之金屬彈匣  │1 個  │同上    │同上              │
├──┼─────────┼───┼────┼─────────┤
│九  │玩具槍金屬槍管    │4 枝  │同上    │同上            │
├──┼─────────┼───┼────┼─────────┤
│一0│握把護片          │4 片  │同上    │同上            │
├──┼─────────┼───┼────┼─────────┤
│一一│彈簧              │3 條  │同上    │同上              │
├──┼─────────┼───┼────┼─────────┤
│一二│槍枝設計草圖      │1 本  │同上    │同上              │
├──┼─────────┼───┼────┼─────────┤
│一三│記事本            │1 本  │同上    │同上              │
├──┼─────────┼───┼────┼─────────┤
│一四│德國ROHM廠口徑9mm │1 枝  │94.05.31│同上              │
│    │金屬模型槍(槍枝管│      │        │                  │
│    │制編號0000000000)│      │        │                  │
├──┼─────────┼───┼────┼─────────┤
│一五│仿BERETTA 廠92FS型│1 枝  │同上    │同上              │
│    │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      │        │                  │
│    │具手槍(槍枝管制編│      │        │                  │
│    │號0000000000)    │      │        │                  │
├──┼─────────┼───┼────┼─────────┤
│一六│仿GLOCK 廠27型半自│1 枝  │同上    │同上              │
│    │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      │        │                 │
│    │槍(槍枝管制編號11│      │        │                  │
│    │00000000)        │      │        │                  │
├──┼─────────┼───┼────┼─────────┤
│一七│玩具金屬槍身      │5 枝  │同上    │同上             │
├──┼─────────┼───┼────┼─────────┤
│一八│玩具金屬彈匣      │10個  │同上    │同上             │
├──┼─────────┼───┼────┼─────────┤
│一九│玩具金屬槍管      │4 支  │同上    │同上              │
├──┼─────────┼───┼────┼─────────┤
│二0│土造金屬槍管      │2 支  │同上    │同上             │
├──┼─────────┼───┼────┼─────────┤
│二一│土造金屬槍管半成品│7 支  │同上    │同上              │
├──┼─────────┼───┼────┼─────────┤
│二二│金屬管            │1 支  │同上    │同上            │
├──┼─────────┼───┼────┼─────────┤
│二三│玩具金屬滑套      │2 個  │同上    │同上              │
├──┼─────────┼───┼────┼─────────┤
│二四│鑽台              │1 台  │94.01.20│同上              │
├──┼─────────┼───┼────┼─────────┤
│二五│空氣壓縮機        │1 台  │同上    │同上              │
├──┼─────────┼───┼────┼─────────┤
│二六│鑽孔機            │1 台  │同上    │同上              │
├──┼─────────┼───┼────┼─────────┤
│二七│座式砂輪機        │1 台  │同上    │同上              │
├──┼─────────┼───┼────┼─────────┤
│二八│刻模機            │1 台  │同上    │同上              │
├──┼─────────┼───┼────┼─────────┤
│二九│平面沙輪機        │1 台  │同上    │同上              │
├──┼─────────┼───┼────┼─────────┤
│三0│中型虎夾          │1 台  │同上    │同上              │
├──┼─────────┼───┼────┼─────────┤
│三一│小型虎夾          │1 台  │同上    │同上              │
├──┼─────────┼───┼────┼─────────┤
│三二│小型電鑽          │1 台  │同上    │同上              │
├──┼─────────┼───┼────┼─────────┤
│三三│油標卡尺          │1 台  │同上    │同上              │
├──┼─────────┼───┼────┼─────────┤
│三四│開口扳手          │6 支  │同上    │同上              │
├──┼─────────┼───┼────┼─────────┤
│三五│活動扳手          │2 支  │同上    │同上              │
├──┼─────────┼───┼────┼─────────┤
│三六│梅花扳手          │2 支  │同上    │同上              │
├──┼─────────┼───┼────┼─────────┤
│三七│固定扳手          │2 支  │同上    │同上              │
├──┼─────────┼───┼────┼─────────┤
│三八│尖嘴鉗            │2 支  │同上    │同上              │
├──┼─────────┼───┼────┼─────────┤
│三九│C型夾            │1 支  │同上    │同上              │
├──┼─────────┼───┼────┼─────────┤
│四0│起子              │4 支  │同上    │同上              │
├──┼─────────┼───┼────┼─────────┤
│四一│鑽頭              │10支  │同上    │同上              │
├──┼─────────┼───┼────┼─────────┤
│四二│攻牙器            │1 支  │同上    │同上              │
├──┼─────────┼───┼────┼─────────┤
│四三│鐵鎚              │2 支  │同上    │同上              │
├──┼─────────┼───┼────┼─────────┤
│四四│剪刀              │1 支  │同上    │同上              │
├──┼─────────┼───┼────┼─────────┤
│四五│線鋸機            │1 台  │同上    │同上              │
├──┼─────────┼───┼────┼─────────┤
│四六│手持式砂輪機      │1 台  │94.02.16│同上            │
├──┼─────────┼───┼────┼─────────┤
│四七│手持式電鑽        │1 台  │同上    │同上              │
├──┼─────────┼───┼────┼─────────┤
│四八│鉗座              │1 座  │94.05.31│同上              │
├──┼─────────┼───┼────┼─────────┤
│四九│改造工具          │1 批  │同上    │同上              │
├──┼─────────┼───┼────┼─────────┤
│五0│手持式砂輪機      │2 台  │同上    │同上              │
├──┼─────────┼───┼────┼─────────┤
│五一│座式砂輪機        │1 台  │同上    │同上              │
└──┴─────────┴───┴────┴─────────┘
附表三: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  量│扣案日期│ 備           註 │
├──┼─────────┼───┼────┼─────────┤
│一  │土造子彈          │3 顆  │94.01.20│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
│    │                  │      │        │直徑8.8mm 金屬彈頭│
│    │                  │      │        │而成,具有殺傷力。│
│    │                  │      │        │其中1 顆經鑑定試射│
│    │                  │      │        │擊發而滅失,餘2 顆│
│    │                  │      │        │。                │
├──┼─────────┼───┼────┼─────────┤
│二  │土造子彈          │2 顆  │同上    │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
│    │                  │      │        │直徑8.9mm 金屬彈頭│
│    │                  │      │        │而成,具有殺傷力。│
│    │                  │      │        │其中1 顆經鑑定試射│
│    │                  │      │        │擊發而滅失,餘1 顆│
│    │                  │      │        │。                │
├──┼─────────┼───┼────┼─────────┤
│三  │土造子彈          │2 顆  │同上    │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
│    │                  │      │        │直徑9.0mm 金屬彈頭│
│    │                  │      │        │而成,具有殺傷力。│
│    │                  │      │        │其中1 顆經鑑定試射│
│    │                  │      │        │擊發而滅失,餘1 顆│
│    │                  │      │        │。                │
├──┼─────────┼───┼────┼─────────┤
│四  │土造子彈(起訴書誤│1 顆  │94.02.16│具直徑約9mm 之金屬│
│    │載為「金屬彈頭」)│      │        │彈頭,具有殺傷力。│
│    │                  │      │        │業經鑑定試射擊發而│
│    │                  │      │        │滅失。            │
├──┼─────────┼───┼────┼─────────┤
│五  │土造子彈之彈殼    │2 顆  │同上    │原係具有殺傷力之土│
│    │                  │      │        │造子彈2 顆,於查獲│
│    │                  │      │        │前經乙○○持其製造│
│    │                  │      │        │之改造玩具手槍擊發│
│    │                  │      │        │而滅失。          │
├──┼─────────┼───┼────┼─────────┤
│六  │土造子彈          │15顆  │94.05.31│具直徑約9mm 之金屬│
│    │                  │      │        │彈頭,具有殺傷力。│
│    │                  │      │        │其中5 顆經鑑定試射│
│    │                  │      │        │擊發而滅失,餘10顆│
│    │                  │      │        │。                │
├──┼─────────┼───┼────┼─────────┤
│七  │土造子彈          │1 顆  │94.01.20│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
│    │                  │      │        │直徑8.9mm 金屬彈頭│
│    │                  │      │        │而成,依現狀尚不具│
│    │                  │      │        │殺傷力。          │
├──┼─────────┼───┼────┼─────────┤
│八  │土造子彈          │1 顆  │同上    │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
│    │                  │      │        │直徑8.0mm 金屬彈頭│
│    │                  │      │        │而成,依現狀尚不具│
│    │                  │      │        │殺傷力。          │
├──┼─────────┼───┼────┼─────────┤
│九  │土造子彈          │1 顆  │94.05.31│由土造金屬彈殼加裝│
│    │                  │      │        │直徑約9mm 之金屬彈│
│    │                  │      │        │頭而成,依現狀尚不│
│    │                  │      │        │具殺傷力。        │
└──┴─────────┴───┴────┴─────────┘
附表四: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  量│扣案日期│ 備           註 │
├──┼─────────┼───┼────┼─────────┤
│一  │底火              │700 枚│94.01.20│乙○○所有,供其製│
│    │                  │      │        │造土造子彈所用或預│
│    │                  │      │        │備之物。          │
├──┼─────────┼───┼────┼─────────┤
│二  │火藥              │1 包  │同上    │同上              │
├──┼─────────┼───┼────┼─────────┤
│三  │底火              │154 個│95.05.31│同上              │
├──┼─────────┼───┼────┼─────────┤
│四  │底火座            │1 包  │同上    │同上              │
├──┼─────────┼───┼────┼─────────┤
│五  │土造金屬彈頭      │156 顆│同上    │同上              │
├──┼─────────┼───┼────┼─────────┤
│六  │玩具金屬彈頭      │32顆  │同上    │同上              │
├──┼─────────┼───┼────┼─────────┤
│七  │玩具槍子彈        │110 顆│94.01.20│與本案無涉        │
├──┼─────────┼───┼────┼─────────┤
│八  │煙火              │9 筒  │94.05.31│同上              │
└──┴─────────┴───┴────┴─────────┘
附表五: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數  量│扣案日期│ 備           註 │
├──┼─────────┼───┼────┼─────────┤
│一  │制式子彈          │4 顆  │94.01.20│口徑9mm(9 ×17mm) │
├──┼─────────┼───┼────┼─────────┤
│二  │制式子彈          │2 顆  │94.02.16│口徑0.380 吋      │
├──┼─────────┼───┼────┼─────────┤
│三  │制式子彈之彈殼    │1 顆  │同上    │原係口徑0.380 吋之│
│    │                  │      │        │制式子彈1 顆,於查│
│    │                  │      │        │獲前經乙○○持其製│
│    │                  │      │        │造之改造玩具手槍擊│
│    │                  │      │        │發而滅失。        │
├──┼─────────┼───┼────┼─────────┤
│四  │制式霰彈          │5 顆  │94.05.31│12 GAUGE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5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