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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戴嘉清陳信旗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8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438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貳叁萬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3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 (95年2 月26日刑保字第95000405號), 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且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嗣經本院拘提無著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二紙、拘票暨報告書二件以及電話記錄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資料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一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晏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82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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