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794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吳國輝 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前列四被告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衍鋒 律師
- 號2樓
- 號2樓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內關於「陳李彩霞」及第四項內關於「羅彩雲」應分別更正為「甲○○○」、「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內關於「陳李彩霞」及第四項內關於「羅彩雲」,顯分別係「甲○○○」及「丁○○」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為「甲○○○」、「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