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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94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徐蘭萍邱景芬林淑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79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 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前列四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衍鋒 律師
號2樓
號2樓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內關於「陳李彩霞」及第四項內關於「羅彩雲」應分別更正為「甲○○○」、「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三項內關於「陳李彩霞」及第四項內關於「羅彩雲」,顯分別係「甲○○○」及「丁○○」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分別更正為「甲○○○」、「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淑婷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9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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