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6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0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0860 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程序判決(本院原案號:95年度簡字第3496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告乙○○、甲○○二人所為係各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甲○○二人互相告訴對方犯有刑法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二人係各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乙○○、甲○○二人各具狀撤回其告訴,此各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