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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樊季康王綽光劉元斐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業經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張懿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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