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業經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