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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1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王屏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2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撤緩偵字第2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犯罪之事實及證據暨應適用之法條

一、甲○○曾涉犯竊盜、偽造文書、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警惕,明知其係後備軍人,戶籍原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65巷2 弄3 號4 樓,於民國(下同)92年3 月17日之前案執行完畢出監後,即遷離上開戶籍地,移至臺北市○○區○○街14巷12號4 樓居住,且無故不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5條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報戶籍異動登記,致使臺北縣後備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92年10月15日上午8 時前,應前往臺北縣土城市○○路23號仁愛營區報到之後備913 旅後備第1營步1 連博愛2303之3 號0785號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接續於92年10月7 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14日三度送交未遇)。案經臺北縣後備司令部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93年度偵緝字第708 號為緩起訴處分,惟甲○○於緩起訴所規定之給付期間內,未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支付款項,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經同署檢察官依職權於94年8 月22日以94年度撤緩字第203號撤銷原緩起訴之處分,並於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教育召集令、臺北縣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查詢人口移送法辦年籍表、召集令交付通知書正本各1 份。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常備兵退伍後為後備役者,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兵役法第2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次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2 款、第15條第2 款規定,後備軍人應有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之義務,且由戶籍管轄區域遷往其他戶籍管轄區域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機關辦理戶籍遷入登記,是後備軍人於住居所遷移時,自應依上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報,以符後備軍人之管理。本件被告實際上並無居住於戶籍地,其居住處所遷移,又無故不依規定申報遷出而行方不明,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核其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罪,應依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規定科刑。爰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詎逕行遷移住居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影響國家兵力動員實現之有效性,惟因係單純違反行政法規,主觀上惡性尚非重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然經檢察官先予緩起訴處分,竟違反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而經檢察官撤銷其緩起訴處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及第5 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3 款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1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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