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25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欄部分補充「嗣被告經本院通緝到案,業經訊問後坦承施用本件毒品犯行」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