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59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659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數量價值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半截鑰匙1 支,被告供述係原來即插於該車上者,又查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應不為沒收宣告,附帶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2 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速偵字第1384號
  被   告 乙○○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新莊市○○街60巷8號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95年10月10日9時許,
  在臺北縣新莊市○○街103 巷4 號前,見甲○○所有車號
   QJH-778 號輕型機車電門上插有不詳人士所放之半截鑰匙
    ,逕自發動機車竊盜得逞,經警循線於同日22時15分許,
    在臺北縣新莊市○○路○ 段350 號前查獲,並扣得半截鑰
    匙1 支,且於隨身手提包內起出海洛因1 包(毒品罪嫌部
    分由本署另案偵辦)。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甲○○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領據保管單1紙
  與照片5張在卷、半截鑰匙1支扣案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應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檢察官 莊 富 棋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595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