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3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告 甲○○
(即被告)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5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黎錦福